“她身为人母,当着孩子的面做出偷鸡摸狗的事,现在还让我赔钱,凭什么?”
山东日照一女子带着孩子偷溜进私人植物园中,准备“大干一场”,却不想孩子竟失足落水,而女子在将孩子救上岸后,脱力溺水身亡。
当园区工作人员发现后却已来不及,他当即联系警方和园主。
万万没想到,女子家属在了解情况后,狮子大张口,要求园主赔偿33万元,园主不愿,最后竟被其家属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面对死者家属的诉求,最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追根溯源
山东日照,午饭后于女士趁着两个孩子在家,想带着孩子出去玩两圈。因为之前去过私人植物园,而且那里的环境也不错,有一片栗子地她早想去摘点栗子,就带了个小包跟孩子出门了。
溜进这个植物园以后,带着孩子在园中玩了两圈,这会儿因为是中午人不是特别多,两个孩子好不容易放假在家里休息两天,就任由孩子在园子里疯跑,于女士则在后面跟着。
园子里面有很多的名贵花朵,于女士看的赏心悦目,一时间忘记了孩子已经跑远,回过神来的她慌了神,赶紧呼喊着找了起来。
着急找孩子的于女士终于在园中的一片栗子地前找到了孩子,“你们两个腿不想要了吧,乱跑什么!!”随后就让两个孩子跟在自己身后。
于女士这在打量起眼前这片栗子地来,想着进去摘一点带回家给两个孩子尝尝,这片地在植物园,长出来的栗子肯定跟市面上那些卖的不一样。
这才走向栗子地,让两个孩子在附近玩不能跑远,看到了禁止采摘的告示牌后,于女士犹豫了一下“摘几个栗子能到哪里去,被发现了最多赔点钱。”就带着两个孩子进入园中。
就是这个念头,给于女士惹来了大祸!
进到栗子地以后,看到长得十分饱满的栗子,于女士很是开心,心里想着:果然没白来,看了看四周,没有其他人,孩子也在一边玩着。
于女士这才开始摘栗子,这颗不错,那颗也不差,真是挑花了眼,三下两下的就摘了十来颗,放到自己随身携带的包里面。
但是于女士并不打算收手,人性的贪欲驱使着于女士走向了栗子地的更深处,她全然忘记了自己还有两个孩子正在那边玩。
酿成大祸
可哪一个孩子不是“熊孩子”呢,看到母亲已经走远,两个孩子就有跑去玩了,他们看到前面不远有一个小池,就跑去了那里。
小女孩不敢离池边太近,就在边上啊往水里面这个石头,可是小男孩却十分胆大,直接在池水边上玩,两个孩子玩得很开心。
谁能想到突然,小男孩就因为脚一滑,失足跌进了水中,拼命地拨动着双臂,边上的小女孩看到后直接吓哭了,嘴里喊着“妈妈!弟弟掉进水里了,你快来啊!!”
此时于女士正在手忙脚乱的摘着栗子,听到了自己女儿的哭声,心头一紧,转头一看两个孩子已经不见了,感到大事不好的于女士赶快丢下手中的栗子,向着哭声跑去。
眼看着小男孩就要被池水吞没,于女士终于赶来了,看到儿子掉进了水中,她直接冲进水中,显然已经忘记自己就是旱鸭子,没下过几次水。
但是身为母亲在紧急时刻的救子心切,使得于女士爆发出了前所未有的潜力,忍着水呛着鼻子的难受,喝了好几口水,终于是将儿子送到了岸上。
就在女儿高兴时,于女士感到自己的身体一阵无力感袭来,这让于女士怎样都使不上一点力气,意识一点点的消散,最后被水淹没。
两个孩子看到自己的妈妈被淹在水中,顿时放声大哭,这哭声正好被巡视园区的工作人员听到,赶忙跑到这边,发现孩子妈妈溺水后立刻拨打了120电话。
事发后,救护车马上赶到,对于女士进行了一系列的抢救,但是最终还是抢救失败,于女士还是离开人世。园主王先生也得到了工作人员的消息急匆匆赶来。
警察介入调查此事,王先生此时也感到十分意外,池子这一片立有告示牌,一般没有人会往这边来,今天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警察发现栗子地里还有于女士丢在地上的栗子,安抚孩子后询问两个孩子事件过程,得知事情真相后通知了死者家属,王先生也是没有想到这样的结果。
园区的那个水池由于没有修缮完工的原因,并没有在外围立上警告标语,也没有围上护栏,谁知道就是这样的一个疏忽,就造成了这样的事情。
家属赶到后,看到于女士的尸体,明知事情是真的,一时间还是有些难以接受,经过警察同志的一番劝告,家属情绪总算平复了下去。
谁也没想到于女士家属反过来一口咬定要园主王先生赔偿,因为人是死在他的植物园中的,这让王先生颇感愤怒,“人死在园里我就要赔偿?我明明立有边标语,她为何还要溜进来采摘。”
但于女士的家属变本加厉,说“我们要去法院起诉你,你就等着吧!”王先生却觉得有苦说不出,这跟我有什么关系呢?
我们先来捋一下事情脉络,于女士进入园区偷摘栗子,无视告示牌的警告,而孩子由于安全意识比较薄弱,看到池子边上的警告标语后仍然选择到池子附近玩耍,导致男孩失足落入水中。
而于女士听到后则跑来将儿子救回,但是自己却因为救孩子力竭而溺水身亡。在于某家属看来,正是因为园区没有设只防护围栏而导致男孩落入水中,从而致使于女士为救儿子溺水而亡。
这也是于某家属一直要求园主王先生赔偿的原因。可是在王先生看来,自己明明已经设置了禁止采摘的告示牌,而且池子边上也有警告标语,于女士身亡最根本的原因当然是起了贪念。
如果于女士不去偷摘栗子,孩子就不会失足掉进水中,如果孩子不掉进水中,于女士就不会为了救儿子而力竭身亡。
这就导致了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争吵不断,于某家属在王先生不答应赔偿以后,甚至还将园主王先生告上了法庭。
这让王先生觉得于某家属实在是无理取闹,这明明没有他的责任,本来就是于女士咎由自取,如今却赖到我的头上,我倒要看看法院怎么判。
以案释法
1、于某偷摘栗子是否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有以下行为构成违法。
违反治安管理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如下: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
违反治安管理可从重处罚的情形如下:1、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所以于女士在本案中,因看到禁止采摘的告示牌后仍然进入其中采摘栗子,不仅有违法律,而且极其不道德。
未经园区同意而进行采摘,使得园区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损害,这已然构成盗窃,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情节较轻,所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但在本案中因于女士溺水而亡,所以不予追究。
2、本案中园区内的池子没有立上标语,也没有护栏,造成这个结果要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园区没有围上护栏也没有警告标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于女士溺水死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而有网友争议到植物园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吗,人家只是个植物园,又不是盈利场所和娱乐场所?
对此《民法典》上也有解释,公共场所既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共提供服务的场所,除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外。
所以码头、公园、餐厅也都属于公共场所,王先生的植物园也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
3、于某家属对于园主王先生索赔33万,法院究竟会怎么判?
在一般人看来,这起事故归根结底是在于女士进园摘栗子,才导致悲剧的发生也有不少网友表示支持王先生,这跟园区一点关系没有,那么法院到底该怎么判。
法院认为,园区因为安全设施不够完善,池边没有围栏,岸边没有保护措施单凭一个警告标语,无法起到安全保障的作用。
所以园区王先生应该承担5%的部分责任。
其次,法院认为于某死亡的主要责任在于,于女士私带孩子偷摘栗子,这显然不对;孩子失足跌入水中,自己救孩子导致溺水身亡,这并不是园区的责任。
所以法院最后判决于某溺水身亡一案,主要责任在于女士自身,园区承担5%的部分责任。
判决下来以后,王先生仍有异议,重新上诉,希望二审驳回对自己的判决,但事实就是池子存在安全隐患,对此王先生也无话可说,所以决定维持原判,驳回王先生的诉求。
案件到此才算结束,有网友表示感慨:一时的贪念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这真是世事无常。
结语
于女士的偷摘栗子这个事情,类似的情况在生活中或多或少都会发生,但希望大家“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法律是一把尺子,它会衡量每个人所做的事情,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时时刻刻牢记它,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坚决不能做。
尤其是为人父母,再教育孩子过程中,父母对孩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需要广大家长言传身教,为孩子树立起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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