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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资讯】微信公众号(PV-info)了解到,12月4日,棒杰股份(002634)公告称,截至2024年12月4日,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新增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合计约为28,368.58万元,涉案金额累计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5.89%。其中,新增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为25,395.37万元。
其中,第7项诉讼为本期新增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设备款252,656,355.49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97,383元(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3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未付设备款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的日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第1-2项诉讼请求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三在500万元范围内(具体未出资金额以法院查明为准)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第1-2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三)本次案件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起诉状》中称:2023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编号为Q2302172089的《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全自动硅片上料机等设备产品,合同约定总价款70103万元。
2024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就《采购合同》的货款支付方式达成了《付款协议》。《付款协议》确认原告已完成全部设备的交货和调试义务且被告一确认所有设备满足最终验收标准,被告一应在《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剩余设备款的分期付款义务。根据《付款协议》第四条约定,被告一承诺完全按照《付款协议》的期限准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各期到货款、验收款、质保金,如被告一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原告有权宣布到货款、验收款所有分期付款均提前到期,质保金到期日为2025年12月30日。
《付款协议》约定首期到货款支付期限为2024年6月30日,但被告一未按期支付,按照协议约定原告有权主张到货款、验收款所有分期付款均提前到期。前述应付未付款项合计199,330,840元,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5。根据《民法典》第634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立即支付所有剩余货款252,656,355.49元。
根据《采购合同》第17.7条约定,因被告一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每延迟一天被告一应按逾期付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11月13日,被告一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297,383元。
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被告二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一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也就是说,在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签署时、履行过程中及被告一发生逾期付款之时,被告二都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根据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如被告二不能证明被告一财产独立于被告二自己的财产,则被告二应该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7月15日,被告三对被告一增资人民币5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29年6月29日。根据公开资料查询,未见被告三已实缴上述增资。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为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在被告一不能向原告清偿案涉债务的情况下,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三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同时,原告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向被告三主张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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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
2024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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