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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宣传语中涉嫌在发布广告时使用最高级用语和举报人的内容以及我们的取证一致。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删除宣传内容,停止违法行为。
泰州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五)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宣传禁止情形的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图文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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