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常规规定: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市县: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取保候审决定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做出,公安机关在批准前还需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
变动信息及时报告: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传讯及时到案:在接到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包括威胁、恐吓、引诱、收买等手段.
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串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即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或隐匿、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特殊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例如禁止进入可能与案件相关的特定场所等。
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避免与可能影响案件侦查、审判的特定人员接触。
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如禁止从事与案件性质相关或可能影响案件进展的特定活动。
上交出入境证件及驾驶证件: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防止嫌疑人擅自离开本地或利用交通工具逃避侦查、审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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