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间,时任某县级市医院院长彭某某(已判刑)等人,利用国家对残疾儿童医治政策,获取残疾人家属信任,先后诱骗多名残疾患者。他通过虚开治疗次数、伪造住院治疗相关材料,虚开治疗费、药费,骗取医保基金。
吴某某,时任该县级市社保局副局长;余某某,是该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股股长,二人负责复核、审核这家医院每月报送的残疾儿童医疗费用报销。
然而,二人没有认真执行国家医保报销文件规定,对医院上报的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未认真审查就通过,也没有组织、督促对该医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监督检查。甚至,对那些明显异常的“常年累月、连续性住院治疗”的残疾儿童病例视而不见,致使医院骗取国家医疗基金,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
经审计,被某县级市医院骗取的医保基金中,经吴某某审核的数据为人民币875余万元,经余某某复核的数据为人民币521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余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二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医保基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义务严格核查报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准确区分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工作职责、失职情况、量刑情节和犯罪后果依法作出判决,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作用,通过案件审理推动主管部门及时健全工作机制,堵塞漏洞,为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曾洁赟 惠遥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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