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日常营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企业合并损益、盘盈利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捐赠利得等。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固定资产的盘盈收入、不符合条件的政府补助、合同违约金罚款收入等都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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