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一、太难界定;二、社会太复杂,法律不可能把所有情形写入法律。
“公序良俗”在民法中出现过,即《民法典》著名的143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然而,公序良俗如何界定?现有个典型案例。
上海有对老年夫妇,想把价值上千万元的房产过户给儿子儿媳。为逃避50万元契税等费用,老两口离婚,房子归公公。儿子儿媳也离婚,然后公公和儿媳办理结婚登记,把儿媳的名字加入房产证。然后,公公和儿媳再离婚,公公净身出户,房子归儿媳。最终,老两口和儿子儿媳均复婚。房子完美过户。
公公和儿媳结婚,这太颠覆三观了,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了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前两种情况绝对无效,第三种情况可以补正,即到法定婚龄后,原先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后,双方可以补办结婚登记。
《民法典》还规定了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即强迫和隐瞒重大疾病。
法律有个基本精神:对自然人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民法典》没有规定单身的公公和儿媳不能结合,上述案例中的公公和儿媳的婚姻有效吗?
答案是无效,原因就是违反《民法典》143条——因为违背公序良俗,导致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生效。
像这种违反公序良俗的案件太典型了,一眼就能看出来。然而,还有很多事不那么典型,不容易看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甚至充满争议。
我上网搜了搜,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10起涉及公序良俗的典型案例,但这些案例不能在理论上对“公序良俗”作出定义性或解释性说明。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去年发布“引领社会风尚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第八个“知假买假不应该,恶意索赔被驳回”更是充满争议。从这些案例中,我们也许可以窥见,“公序良俗”这个框的弹性实在太大,法官如何判决全靠个人理解。不过说到这儿提醒一下,民法的弹性本来就很大,民事诉讼是最容易产生司法腐败的领域。
不过,对“公序良俗”不规定具体内容,非不为也,而不能也。有人说,这有利于司法者上下其手。这样理解不对。法官在“公序良俗”上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是对“公序良俗”不作具体规定的结果,而不是原因。至于什么原因,就是文首阐述的:一、太难界定;二、社会太复杂,法律不可能把所有情形写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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