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汉代最高统治者出于对宗室的猜忌心理,而对宗室有这样那样的限制,但这个群体的血统身份是其他社会成员所无法比拟的。
所以当文帝谦让以子嗣位时,有司言称“子孙继嗣,世世不绝,天下大义也”;武帝惺惺作态诏议以皇子为列侯时,群臣劝阻称“家皇子为列侯,则尊卑相踰,列位失序,不可以垂于万世。”都表明社会对这个群体特权的认可。宗室在政治上权力既然如此,经济上必然要有相应的优待政策以匹配之,这是不言而喻的。
宗室的经济特权
汉代宗室亦有阶层之分,上层主要是以诸侯王为首的封君,下层则是非封君身份的宗室子和宗室女。因此,我们在探讨宗室的经济权力时必然要将他们区别开来,才能明了宗室的经济权力与他们先天身份的密切关系。
一宗室的复除权
汉代宗室会因个人出生身份之不同而享有不同的经济特权,但在复除权上较为一致。复除权就是免除赋税和徭役的特权,是汉代宗室经济上最基本的一项权力。这项权力应该始自汉初。这是笔者所见到的关于汉代宗室复除权较早的一条史料。这条史料说明,西汉宗室的复除权明文规定始自文帝四年,且限定在五属内。
史载宣帝元康四年,德哀侯广玄孙长安大夫猛,“诏复家”。师古曰:“大夫,第五爵也。复家,蠲赋役也。”猛及家人已是在位天子五属外亲,所以他们享受复除权得天子恩赐了。至于文帝以前情况,史书无载。但结合西汉草创、制度尚未完备以及同姓寡少又多封王封侯的情况看,笔者倾向于文帝以前即便没有“复除”的明文规定,宗室交纳赋税和服徭役的几率也不大。东汉承西汉而来,在经济上继续优待宗室。
“勿事”即“不役使也”,这就是说宗室无论五属内还是五属外,都享有免役权。这个诏书的时间虽不好确定,但第八简中在“勿事”两字后有“永和六年六月”字眼,以文例推知,这个诏书就应在永和六年六月或之前。而“永和”是顺帝的年号,那么似可认定直至顺帝时,宗室的复除权还存在着,而且扩大到五属外宗室。
灵帝时,宗室刘瑜上书也提到:“臣瑜自念东国鄙陋,得以丰沛枝胤,被蒙复除,不给卒伍。”这又表明直至东汉末期,宗室的复除权还存在着。只是这两条史料反映的复除内容似乎都在徭役上而非赋税上,照此看,东汉虽然将宗室享受复除的人员扩大到属外,但复除内容上却是较西汉大大缩减了。然而即便这样,就东汉中后期部分宗室为了“复除”权而“骆驿愬讼”的情况看,宗室的复除权执行得也不乐观。
但无论如何,赋税和徭役作为汉代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汉代宗室仅凭借皇族身份即可取得复除权,这显然不是其他社会成员所能做到的。史载宣帝时,盖宽饶“身为司隶,子常步行自戍北边”注引苏林曰:“子自行戍,不取代。”如淳亦曰:“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
虽然他们不是永远没有机会获得复除权,比如汉代国家会不时地出台一些诸如优老、扬孝、赏功等政策,将“复除”作为一种待遇而赐予符合某类条件的人及其家庭,不过,与宗室的复除权来自血统相比仍是有差距的。
至于二十等爵制中,宗室通过受赐五大夫以上官爵而享受到的复除权,与国家针对宗室的优待没有什么关系。只是对于西汉享受不到复除权的五属外宗室而言,倒可以通过这类赐爵享受到复除权。不过就文献记载看,宗室能就此享受到复除权的也就两类人:一是仕宦宗室。他们如果秩级在六百石以上,则可以通过天子“赐吏六百石以上爵五大夫”而得到复除权;一是列侯嗣子。
宣元两帝都曾下诏“赐列侯嗣子爵五大夫”,可见列侯嗣子也可以通过爵五大夫得到复除权。而其他服属疏远又处于底层的宗室显然是没有这样机会的。如哀帝时,燕敬王泽玄孙之孙归生的爵位是公士;平帝时,德哀侯广玄孙之孙勋爵位是公乘;再加上前面提到的宣帝时,德哀侯广玄孙猛爵位是大夫。均属于民爵。这类人群是五属外宗室的主体,而他们即便受赐了爵位,按民爵不能过八级的说法,他们最高也只能是公乘,仍然享受不到复除权。
二封君的食邑权
封君食邑是法定的权利。宗室男性成员有食邑权的是推恩令以后“惟得衣食税租”的王、侯,他们的封国就是他们的食邑。宗室刘氏女性成员也有食邑权,但也限定在一部分人身上,那就是帝女和王女。具体而言,在西汉为公主、翁主(亦称王主);在东汉为县公主、乡公主、亭公主。
东汉县公主一般只称公主,与西汉公主是一样的,为天子女;东汉乡、亭公主与西汉翁主或王主是一样的,都是诸侯王女。她们都有汤沐邑,也就是她们的食邑。公主食邑史书往往皆有,自不必说。翁主食邑虽未见载,但与其身份一致的东汉乡公主食邑是有记载的,如安帝永初元年,“分清河为二国,封庆少子常保为广川王,子女十一人皆为乡公主,食邑奉”。
由此我们说西汉的翁主(王主)必然食邑。至于东汉亭公主,其食邑虽也未见载,但从其封号看,也应有食邑,只不过其食邑规模要小于乡,称亭而已。这些封君几乎都是以天子或诸侯王的直系血亲身份获得爵位和封号,再凭借爵位和封号享有相应的食邑。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平帝的四个妹妹在平帝即位后,被赐号曰君,“食邑各二千户”。平帝刘衎是中山孝王子,年三岁嗣立为王。元寿二年,哀帝崩,刘衎以中山王的身份即帝位。其四个妹妹在其即帝位后被赐号曰君,可知其四个妹妹在此之前是没有翁主(王主)封号的,当然也就没有法定的汤沐邑。
因而这种赐号以及所得汤沐邑也只是暂时性的,可能也就止于其身而已。只是“君”之号,观之两汉历史,多是授予异姓贵族妇女的,如宣帝“赐外祖母号为博平君”、桓帝封皇后母宣为长安君之类,蔡邕亦说:“异姓妇女以恩泽封者曰君”,在王莽当政之际赐宗室刘氏女以“君”称,恐怕是别有一番深意在其中。
然而,对于宗室封王封侯称公主者,食邑权可不止于此。我们前面的章节中已分析过宗室封君的爵位除了东汉出现的乡、亭公主外,都是可以传袭的,他们的食邑当然也就可以随之传承下去。对于宗室王侯而言,他们的爵位来源有始封、嗣封和绍封三种情况,从而在食邑标准也就有了始封、嗣封和绍封之别。
依此,尽管东汉对待诸王要比西汉中后期优厚,但其嗣王之食邑也会减少的,只不过幅度可能小些。至于公主的食邑自然也要随着爵位的传承而转移到子孙手里,只是食邑户数有无变化,限于史料,已无从得知了。
此外,宗室食邑还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王子、王女食邑。诸侯王子女的身份虽然次于封君,但较其他社会群体还是具有着先天的身份优越性。因此,汉代皇帝也会不定时地照顾他们的经济利益。比如,文帝四年夏五月,“赐诸侯王子邑各二千户”、十二年春正月,“赐诸侯王女邑各二千户”;景帝中六年,梁孝王女五人“皆令食汤沐邑”;刘贺被废归故国后,孝昭皇后曾对昌邑哀王女四人“各赐汤沐邑千户”。但自此以后直至东汉,诸侯王子女食邑的情况再未出现,看来王子女食邑并不是通例。
其实,就这四例食邑也是有其特殊原因的。文帝赐王子女食邑是出于笼络同姓王的目的,景帝赐梁孝王女食邑是恩宠胞弟,而孝昭皇后赐昌邑哀王女食邑纯粹出于安慰。昌邑哀王子贺本嗣位为王,而因昭帝崩,无嗣,而入继大统,但即位二十七天又在霍光的策划下被废归故国,霍光于是白孝昭皇后而赐其姐妹食邑,显然是愧疚所致。
无论如何,这些食邑者都非封君,食邑不是法定权利,而只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然而这种情况并没有出现在下层宗室身上,而是出现在诸侯王子女身上。显然,诸侯王子女能够得到食邑的机会是源于其父的社会身份,从这个角度讲,我们认为诸侯王子女的食邑在性质上应该从属于诸侯王的经济权力范畴。
七国之乱以后,诸侯王的地位一落千丈,自身的权力也仅限在食邑上了,遑论他人,王子女普遍性地获得食邑的机会当然也就没有了。至于他们的食邑是否可以传承,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试想,东汉的封君乡、亭公主都不可以传国于后,诸侯王子女连封君都不是,当然更无传袭的可能性了。
废王食邑。废王得以食邑仍是来自王的身份,可以说是诸侯王经济权力延伸的表现,也是汉代皇帝有意庇护的结果,显然非其他社会阶层可比拟的。
过世封君食邑。在汉代,食邑优待不仅惠及生者,还惠及死者。《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载文帝“以列侯葬淮南王于雍,守冢三十户。”后又徙城阳王王淮南故地,“而追尊谥淮南王为厉王,置园邑复如诸侯仪。”置园邑也是有户数规定的,如文帝追尊太后父为灵文侯,在会稽郡“置园邑三百家”。
可知,封君死后皇帝还要赐予他们一定的户数为之护坟。从淮南王前后护坟户数之变化看,列侯与诸侯王可以享有的护坟户数是不一样的,列侯要低些,诸侯王要高些。不过从文帝为太后父灵文侯“置园邑”看,过世的列侯也可能享受高规格,似乎并无一定之规。由于过世的封君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生存需要,所以赐给的这些户数主要是为死者提供坟墓的日常维护与照管之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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