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依法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并签订有承包合同在前,村民非法侵占我的承包地在后,我依法向他们收取适当租金,怎么成了敲诈勒索了呢?”
“再有,2016年4月,我明明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羁押在看守所里,怎么可能参加外面的聚众斗殴?”
“原判决认定我负有多起寻衅滋事罪,证人提供的证据存在不确实、不充分,但依然被法院采信。”
近日,身陷囹圄的来宾男子黄世胆,花费数月时间给相关部门写了一封《关于本案的补充说明》的万言书,对自己蒙受的冤情,作了一一辩驳,寄望上级主管部门对他遭受的冤情展开调查。2019年,他因向侵占他承包土地的村民取租金时,引发了多起纠纷,被当地法院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条罪名,重判了20年有期徒刑,现关押在外地监狱服刑。
01
依法收租却被判敲诈勒索
黄世胆牵涉的案例,均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简称刑事判决书)。
案例一:《刑事判决书》第58页记录,2012年11月,高安乡龙团村的蒙某强、黄某勇合伙购买了依滩村委龙团村的桉树,当工人砍伐时,遭到张某爱、张某词等人的阻拦,以此地被他们承包为由敲诈村民要1万元,否则报森林公安处理。而后,蒙某强被迫给了1万元给张某爱等人。
黄世胆对此表示否认。他在万言书中称,2013年(应为2012年),他合伙人蒙某磊手下的工作人员张某爱等人,向非法侵占他们承包土地的村民收取租金时,被当地村民蒙某强、黄某勇以敲诈勒索名义,向公安机关举报,张某爱随后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刑事拘留。但当地检察机关审核后认为,张某爱是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收取租金,不属于敲诈勒索,最后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这说明,我方人员收取占地村民的土地租金,是合法合理的行为。”黄世胆说。
图为黄世胆关于本案的补充说明(万言书)首页。
据了解,黄世胆被判的43起敲诈勒索罪,发生在2011年~2018年间,其中在兴宾区高安乡17起,在忻城县32起,均因他和合伙人手下员工向非法侵占承包地的村民收取租金而引发。黄世胆入狱后,他所承包的土地,均被发包方林场或村集体收回。
值得注意的是,林场收回土地后,向非法占地村民所收取的租金,为每年200元/亩甚至更高,远高于黄世胆向这些村民收取每年80~120元/亩的费用。
02
人在狱中怎参加外面斗殴
《判决书》第166页记载,被告黄世胆、张某备及蒙某磊等人在合伙在兴宾区高安乡翁尧村承包土地。
事情经过:2016年4月22日,张某备得知种植在上述土地的桉村,被石某先请人用钩机勾起后,便指派蒙某磊去处理。蒙即纠集多人携带钢管到翁尧村,与石某艳等人斗殴,造成双方都有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后,蒙某磊、石某艳等人被兴宾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1年半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发生这起案件时,我因滥伐林木已于2016年4月1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在来宾看守所,距案发时间已有12天了,怎么有可能参加寻衅滋事?”黄世胆在万言书中辩驳说。
左为判决书记载案发时,黄世胆已于10天前被刑拘(见右边万言书)。
据了解,2016年4月22日,他的合伙人张某备、蒙某磊依法向非法占地的村民石某艳收取承包土地租金时,遭到对方的强烈反对,继而发生了打架斗殴的。事发原因,是张、蒙两人为维护所承包林地的权益而引发。此后,被告蒙某磊在出庭受审时,当庭否认黄世胆与此事有关。这一关键事件和证词,不知为何主审法官没有采信。
03
寻衅滋事罪证据有争议
《判决书》第151页记载,黄世胆参与了5起寻衅滋事的案子。
案例一:2007年,黄世胆派人到兴宾区高安乡翁尧村的葫芦岭上,强砍并出卖被害人石某先种植的4亩多桉树。石称,这块地的桉树,是他在20世纪80年代种的。
案例二:2007年,黄世胆等人经行将被害人石某高种植在高安乡翁尧村葫芦岭上约17亩桉树砍伐出卖。石某高称,这17亩地的桉树,是他在1982年开荒,于2002年种植的。
案例三:2007年10月7日,黄世胆派人到高安乡翁尧村的林地勾地,被害人韦某杰等人阻拦,黄世胆指派蒙某磊带人将韦某杰的左腿膝盖砍伤。
还有2起案子,还是与黄世胆承包地与占地村民引发的打人伤人案有关。
针对来宾市两级法院有关他犯寻衅滋事罪的裁定,黄世胆在万言书中,一一作了辩驳。
第一起案例:黄世胆对判决书裁定认定他派人强行将石某先4亩桉树砍伐案,其直接证据仅有当事人石某先的陈述,并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和相互印证,其真实性存疑。况且,证人石某高的证言,其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即所谓的被害人,与黄世胆一方有直接的利害冲突,其所作不利于黄世胆的证言,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法院不应采信。
第二起:判决书认定的证人石某高、石某福的证言,这2人作为本案当事人,即所谓的被害人,与黄世胆一方本来就有利害冲突。其所作与黄世胆不利的证言,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应作为证据采信。而其他“证人”的证言,则来源于当事人石某先的讲述,并未亲眼所见,有一面之辞之嫌。仅凭这些陈述,无法证明石某先4亩桉树是否存在,或者被人砍伐行为是否发生。
更重要的是,此案缺乏黄世胆一方人员的供述,因此该案的证据存在不确实,不充分,不能形成完事的证据链。
第三起:翁尧村韦某杰案。此案源于2003年8月黄世胆与合伙人黄某伟跟高安乡翁尧村民小组签订的1600亩土地承包合同。此后,黄某伟退出经营后,黄世胆与合伙人蒙某磊合作经营。2007年,黄世胆一方对承包地进行生产时,遭到村民韦某杰等人无理取闹、阻挠和破坏。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蒙某磊与对方发生冲突,导致双方受伤。案发后,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区高安派出所以治安案件进行处理。
黄世胆说,此案发生在他们承包地的施工现场,并非公共场合。更重要的是,此案缺少他的合伙人蒙某磊的供述,法院判决同样存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等问题。
第四起案子同样如此,黄世胆持有承包林场合同,证明这块土地属于他承包,村民石某芬本人也予以证实,即黄世胆承包在前,石某芬非法侵占种树在后。双方发生冲突时,他并不在现场。石某芬受伤,跟他无关。事后,此案当地警方以治安案件作了处理。
第五起:兴宾区南泗乡寺背村覃某收案。黄世胆称,2006年8月,他与该村村民小组签订了1326亩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时,发现大约有60多亩地被该村部分村民侵占来种甘蔗。
2010年4月,黄世胆等这些村民砍完甘蔗后,在请人犁地时与村民发生了纠纷。此事经当地政府调解未果。覃某收等人对黄世胆心生怨愤,扬言报复。黄世胆曾提醒过合伙人蒙某磊保持克制。至于蒙是否听从,是否殴打覃某收的妻子毛某,黄世胆当时并不在场,无从得知。
黄世胆说,案件庭审时,蒙某磊在做最后陈述时,也否认了毛某等人受伤与黄世胆有关,还提到公安办案人员在审讯时,存在诱供行为,以图把责任推到黄世胆身上,以便争取获得从轻从宽处罚的机会。
04
村民非法占地反变“有理”
黄世胆在万言书中直言,他承包土地的目的,无非是为了种植林木。而收取租金,则是针对承包地被村民非法侵占,且在对方不愿意退还林地的情况下,他不得已才采用的办法,以此弥补他承包土地后,未能得到种植使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且他向那些强占承包地的村民收取的租金,仅为该村民所得收益的10%左右,对方所得收益,也远高于向黄世胆收取的租金。
据了解,村民种植桉树的周期,一般为5年左右。除去人工、肥料等成本,每亩收益可达3000元以上。而黄世胆在这个周期所收的租金仅为400~600元,5年一平均,每亩年租金仅为80~120元,仅为村民所得的1/5左右。这也是那些非法占地来种树,并尝到甜头的村民,为什么不愿意退出黄世胆承包地的主要原因。
接下来的事,就很好理解了。由于这些村民属非法占地,以致他们砍伐林木时,未能合法申领到砍伐证,属无证砍伐。黄世胆就利用对方心虚的心理,声称报林业公安,对方害怕而以遭到黄世胆“敲诈勒索”为由报警,导致他被法院裁定为犯有“敲诈勒索罪”,由合法维权行为反成了犯罪;而非法占地的村民,非但没有受到法律制裁,至今逍遥法外。
05
家属吁司法公正
儿子蒙冤被判20年重刑入狱,最伤心的莫过他75岁的老父黄德俩,这位曾获全国“优秀警察”的老人,对儿子所经历的种种磨难,最心知肚明。
在黄德俩老人眼中,儿子合法经营,遵纪守法,他的企业利益受到村民的非法侵占时,他的权利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事与愿违,儿子背负重刑入狱,至今仍拖欠银行2000多万元贷款未还,导致家人也受牵连。
“我儿子经营林木生意10多年,虽跟非法占地的村民存在纠纷,但均为普通案件,公检法司等部门也已立案处理并结了案。可案件到了来宾市两级法院,却再次拿出来重判,这不是一案两判,典型的双标,又是什么?”想起儿子的冤情,老人不禁仰天长啸,“难不成是来宾市有关部门为完成打黑除恶的任务,把我儿子当成了牺牲品,这么离谱荒唐的判案,怎能让人信服!”
最高法司法观点集成中对敲诈勒索罪有清晰的解释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有清晰的解释,为何来宾市两级检察院、法院却视而不见,强行起诉并判决黄世胆构成敲诈勒索。
这不禁让人士怀疑:相关部门到底是依法办案,还是按某些人的个人意志办案?
家属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彻查并重审此案,还黄世胆一个公道,别让司法公正成为摆设。
附相关法律条文:
据《刑事审判参考》第509页记载案例,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要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一是其提出索赔的数额虽然巨大,但基于民事争议而提出,因此不能认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其举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而是争取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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