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魏景峰律师 思考者杂谈
恳请对指令山西高院再审的“翼城紫藤巷凶杀案”督促开庭的请求信
尊敬的胡仕浩庭长:
我是贵院指令山西高院再审的李文浩、李慧、董昀、李翠仙故意杀人、包庇、妨害作证案中被告人李文浩的辩护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景峰,我的联系方式为18511399333。
之前给您邮寄了一封反映该案情况的书信,但是我没有收到任何反馈信息,包括12368等。不得已通过公开信的方式向您反映情况,以希您能看到。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15日以高检刑申再建【2018】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认为该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的事实不具有排他性,认定李文浩、李慧、董昀、李翠仙故意杀人、包庇、妨害作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定确有错误,建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该案。贵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18)最高法刑监17号再审决定书,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故指令山西高院再审该案。
该案指令山西高院再审后,分别于2021年12月8日、2024年9月13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上,山西高院将非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全部排除。排除非法言辞证据后,本案无任何合法证据证实李文浩去过案发现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李文浩系杀人凶手。遑论形成证据链条的问题,就连孤证都没有。
2024年9月10日,山西高院分别从山西汾阳监狱、山西省女子监狱解押李文浩、李慧,目前李文浩、李慧被“借”放在太原市的两个看守所。山西高院表示看守所要求暂放人员不得超过一个月,即一个月内肯定有最终结果。2024年9月13日开完庭前会议后,山西高院口头表示计划两周内开庭,并称将主动邀请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但是到了现在迟迟未能开庭。期间,本人多次联系山西高院承办法官,法官多次表示,开庭时间是由最高法来定的,他们做不了主,他们也想尽快把这个案子结了,毕竟已经四年多了。近日,本人多次联系承办法官,电话均遭拒接。
由于您是最高法审监庭庭长,该案也是由贵庭复查并最终指令再审,故辩护人再次向您反映情况,恳请您能督促该案尽快开庭、宣判。李文浩的母亲80多岁了,身体极其不好,李文浩的父亲在漫长的申诉过程中去世。李文浩也陆续羁押了将近20年,人生的32岁到52岁都处于羁押状态。
我始终相信,正义虽迟必至。本人也深知重大冤假错案的纠正难度,但是正是诸多法律人的良知和担当,该案才先后经过最高检、最高法的复查,重新启动了再审程序。现在到了作出最终决定的时候,还请胡庭长能够督促山西高院排除干扰、勇于担当,尽快开庭以及宣判。
谢谢,祝您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李文浩辩护人:魏景峰
2024年10月30日
附紫藤巷案大事记
2003.10.2 马朝晖被杀
2003.10.4 李文浩、李慧因涉嫌“10.2”杀人案被翼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2004.4.4 对李文浩、李慧解除监视居住
2004.9.22 翼城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对李文浩监视居住
2004.10.11 翼城县公安局以李慧涉嫌妨害作证罪、伪证罪刑事拘留
2004.10.12 翼城县公安局对李文浩刑事拘留
204.11.17 李文浩、李慧被逮捕
2005.9.7 因证据不足对李文浩、李慧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6.2.14 翼城县公安局以李文浩、李慧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
2006.2.14翼城县公安局以董昀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事拘留
2006.3.16 逮捕董昀
2006.3.17 以故意杀人罪逮捕李文浩、李慧
2006.3.25 李翠仙涉嫌伪证罪被刑事拘留
2006.4.30 逮捕李翠仙
2006 年下半年 临汾市检察院以李文浩、李慧犯故意杀人罪、董昀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李翠仙犯妨害作证罪向临汾市中院提起公诉
2007.6.7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文浩、李慧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董昀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翠仙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四人均上诉。
2009.6.12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临汾市中院重新审理。
2010.10.20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文浩死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慧死刑缓期执行,以包庇罪判处董昀有期徒刑十年,以妨害作证罪对李翠仙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四人均上诉。
2012.3.7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再次发回临汾市中院重新审理。
2014.1.24 临汾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文浩死刑缓期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慧死刑缓期执行,以包庇罪判处董昀有期徒刑十年,以妨害作证罪对李翠仙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四人均上诉。
2014.9.28 山西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四人坚持申诉。
2016.2,董昀十年刑期服满(因不认罪,未减刑)出狱。
2018.1.15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认为原审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的事实不具有排他性,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定确有错误,建议重新审判。
2020.6.18 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西高院再审。
2021.12.8 山西高院召开庭前会议,检察机关将非法口供全部排除。
2024.9.13 山西高院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控辩审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将非法口供、非法取得的不利证人证言全部排除。
李文浩、李慧按照规定从死缓改为无期徒刑后,因坚持申诉,未获减刑,目前二人依然是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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