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3日13时许,原告小花(13岁)、被告小红(14岁)及另外一女孩相约到灵宝市某烂尾楼玩耍拍照打卡,14时57分左右,拍照时小花不慎从该栋楼八楼楼顶平台的楼梯口坠落至该栋楼最底层。
事发后,小红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小花被送往医院抢救,先后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经鉴定,小花颅脑损伤,右侧肱骨外髁撕脱性骨折、骨骺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小花起诉要求小红及烂尾楼的管理者某管委会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审理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花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合理损失为142587.7元。案涉烂尾楼系他人所建,2016年纳入棚改项目,由某管委会负责实施管理。事发时,案涉烂尾楼未设置任何围挡、警示牌,也没有派专人看管,没有及时做好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而继续放任安全隐患的存在,致使二人无障碍进入楼顶平台,增加了坠楼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某管委会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酌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小花自行负担为宜。同行人小红发现小花意外坠楼后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已尽到其认知内的救助义务,小红对小花意外坠楼没有过错,小花要求小红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经核算,原告小花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合理损失为142587.7元,被告某管委会赔偿原告小花各项损失共计28517.54元。该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张阳烨 高静)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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