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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记者从曲靖市邮政管理局获悉,曲靖以案释法公布4期典型执法案例.案例涉及未实名收寄、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标准等。
案例一:曲靖市邮政管理局就A快递公司因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行政处罚案。今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分拨中心检查,调阅监控时发现,该公司4月2日、4月4日、4月9日的过机安检均出现部分集包袋未进行过机安检,直接搬运至干线车上的情况。经立案调查,A快递公司因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被罚款5000元。
案例二:B快递公司同样因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行政处罚案。今年1月26日,曲靖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由于安检机故障,自2023年11月7日至检查时,未对出港件进行过机安检。经立案调查,B快递公司因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被罚款8000元。
案例三:C快递公司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行政处罚案。根据快递末端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收取超时取件费、快递末端服务二次收费的相关投诉,曲靖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到某县某乡镇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下属的乡镇快递网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并收取超时取件费用。经立案调查,C快递公司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被罚款2500元。
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提升农村快递服务质量水平,保障快递末端服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各快递企业应严格依法经营,严禁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
案例四:D快递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行政处罚案。今年2月22日,根据举报线索,曲靖市邮政管理局到麒麟区越州镇核实D快递公司快递员上门收件情况,发现该公司快递员疑似存在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的问题,随即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对快递员张某某、负责人谢某某和举报人进行询问调查后,查实D快递公司快递员张某某在收寄快件时,存在虚报实名收寄信息的行为。对此,就D快递公司快递员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曲靖市邮政管理局对该分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某某和直接责任人(揽收人员)张某某分别处以5000元、1000元、1000元的罚款。
温馨提示,快递业务经营者在快件投递时,不得以超派送范围或经营困难等为由,强行向收件人加收快件投递费;收件人自取快件时,不得向收件人收取额外运输费或保管费,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货到付款除外)。
来源:掌上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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