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一项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想要去看望孩子的时候,另一方是不能拒绝的,但当这个主体换成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呢?是否还能行使这个权利?
就有这么老两口来咨询家问律师,他们的儿子跟儿媳离婚了,孙子判给了儿媳。现在儿子去世了,为了有个念想,他们想时常去看望自己的孙子,一睹思念之情,但是前儿媳屡屡阻拦,一直不肯他们让他们探望,现在想咨询一下律师,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其实像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尽管孩子的父亲已经去世,但孩子的祖父母作为直系亲属,通常仍然有权去看望孙子女。这是因为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存在着血缘关系和深厚的亲情联系,这种联系并不会因为孩子父母的离婚或其中一方的去世而自动消失。然而,具体能否以及如何进行看望,可能需要考虑到孩子的最佳利益、孩子母亲的意愿以及孩子本人的感受。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过这样的判例,比如苏州某法院有过这样一个案例,被告在其丈夫去世后,将孩子带走,并且不允许孩子的爷爷奶奶看望,无奈,孩子的爷爷奶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配合看望。法院认为老人在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之后,探望孙女就成了其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于情于理都应让其探望孩子,因此最终支持了爷爷奶奶的探望请求。
但是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比如四川某法院,在一审的时候支持了祖父母的请求,但是二审却改判了。一审法院与上面苏州某法院的观点一致,认为探望孙辈是老人获取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因此支持了老人的探望请求。但是二审法院却认为,孩子被带走时年龄很小,现也以和目前的家庭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在此期间孩子的爷爷奶奶并未看望,因此孩子并不知道父母离婚以及父亲去世的消息,如果允许孩子爷爷奶奶前去探望,就必须让孩子知道真相,可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二审法院改判不支持老人的请求。
从上述两个判例来看,在探望权的问题上,法院始终是以孩子的利益最大化作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支持,是考虑到孩子和老人之间的感情维系。不支持,是因为探望可能反而对孩子不利。所以,对于祖父母能否行使看望权的问题,最终还是要考虑孩子的最大利益,毕竟祖父母的情感需求应该排在孩子的利益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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