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造成网络轰动的2019年湖南省醴陵市村主任撞死邻村村官案件的重审二审判决结果已出。陈旭家属赔偿刘波家属650万元并获谅解。该案重审二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旭有期徒刑15年。
不少网友疑惑为何定罪量刑从故意杀人变成故意伤害了,有什么法律依据吗?今天李迈律师跟大家聊一下该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
「以案说法」刑事律师解读从故意杀人到故意伤害的判定依据
一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重审为什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法律依据是什么?
重审一审法院株洲中院判决认为,从在卷证据材料分析,陈旭与刘波之间没有仇恨也无利益冲突,陈旭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陈旭驾驶的汽车先撞上小车右后轮,再撞飞刘波,致刘波死亡的后果,根据现有的证据,结合陈旭的供述,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旭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在于,故意杀人罪要求犯罪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故意伤害罪则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以案说法」刑事律师解读从故意杀人到故意伤害的判定依据
被告人陈旭家属赔偿 650 万后获得谅解,对刑事责任的判定是否有影响?民事赔偿是影响量刑的必要条件吗?
赔偿并获得谅解对刑事责任的判定有一定影响。在此案中,陈旭家属赔偿了650万元并获得刘波家属的谅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虽然民事赔偿可以作为量刑的一个考虑因素,但它并不能直接决定量刑结果,也不能抵消刑事责任。因此,民事赔偿不是影响量刑的必要条件。
「以案说法」刑事律师解读从故意杀人到故意伤害的判定依据
重审时提到部分证据应依法排除,哪些情况下获取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以下几种情况下获取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任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这些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未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所有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双方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包括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以及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这些证据如果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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