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2024年05月22日18时50分许,舒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鲁EZ13**号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在018乡道与008乡道交叉路口南侧与一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舒某某驾车逃逸被查获。
责任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对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决 定给予舒某某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舒某某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舒某某罚款3000元、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
典型案例二
2024年08月23日05时25分许,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004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309交叉路口处闯红灯左转弯时,与沿省道309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津CB5**6/津C6**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刮,致张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判定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
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因两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源 |三大队、垦利大队
编辑 | 陈艳艳 韩颖
审核 | 张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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