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4)鲁1482刑更4号
罪犯李某,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禹城市,大专文化,户籍地为山东省禹城市,居住地为禹城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9日被禹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4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24)鲁148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李某以处于妊娠阶段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罪犯李某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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