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作为一 项制度安排,是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 监督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 举措,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委托授权体制 权责一致,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更 加有效落实。
要使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更 好地 发 挥作用、创造价值,必须坚持惩 防并举,以 发现问题、查 处问题促 整 改 提 升 和 长 效 机 制 形成,以 责 任认 定、责 任 处 理营造警示效果和震慑氛围,不断提升合 规管理体系的自我完善能力和约束效力,推 进中央 企 业提 质 增 效、行稳 致 远,实现高 质量发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存在的典型问题
(一)责任约束和责任意识有待提高
1. 偏私护短,追责意愿薄弱
随着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不 断推进,追责问责的职责进一步明确、流程 进一步清晰,但仍然存在一些中央企业“不 愿追责、不敢追责、不会追责”的现象。一 些中央企业会上重视、会下搁置,嘴上说着 扎紧樊笼,实际是软问责,造成追责问责上 热、中温、下冷的局面。一些领导人员抓全 面从严治党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 识不够,存在老好人倾向,对某些构成失职、 渎职甚至造成损失的人员,以“过去表现良 好、成绩突出”以及担心影响大局、影响工 作积极性 为由,本 着“家丑”不外扬、大事 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网开一面、从轻处理、 不予追究,将所谓“保护”变成护短、偏私 的保护伞。
2 . 惯性思维,追责意识淡薄
有的领导干部规矩意识淡薄、业绩观 不端正,面对上级主管部门“不出假数是铁 律”“虚增收 入、数字造假 严重违纪”的要 求,以及国资委关于虚假贸易管控从“严控” 到“禁止”再到定性为“严重不守纪律规矩、 对抗组织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仍然 搞政绩工程,追求表面繁荣,用“低效贸易” 弥补收入指标。面对日趋加严的监管形势, 有的领导干部却对上级政策和要求有令不 行、有禁不止,置若罔闻,还认为人人如此、 “法不责众”。
(二)追责程序和追责方法有待完善
1. 责任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大
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实践中, 是否“主观故意”往往作为纳入追责问责范 围的重要判定依据,而判断是否“主观故意” 缺乏详细的对照条款,主要依赖于执行者 的职 业判断。由于某些事项情形、成因等 较为复杂,制度描述又无法做到非常细致, 导致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认定的自由裁 量权相对较大。
以会计信息失真事项为例,会计信息失 真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多种多样,由于财 务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的,如原始数据抄录错 误或计算错误等记错账的问题;由于财务人 员业务能力不足导致的,如对经济业务实质 判断错误等入错账的问题,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使用错误等造成的账表差错问题。这些 问题通常是财务人员无意识行为引发的,其 结果显示为财务报表错报、漏报等,一般被 归类为“非主观故意”行为,但以此为由就 确定对这类事项不追责也未必正确。会计法 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随意改变会计科目的确 认标准、计量方法,虚列、多列、少列资产、 负债、损益等。如果重大会计差错带来重大 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尽管造成差错的人员 没有主观恶意,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还有一些会计信息失真确属人为调节 的 故 意 行为,如虚 增 收 入、少 结 转 或 不 结 转成本等虚增利润粉饰报表行为,常常是 一味追求业绩指标的企业行为、领导行为 ; 或者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偷税、漏税甚至利 益 输 送 的 不 当 行 为 ;也 有历 史 遗 留、 政 策 性无法再获得收入补偿等原因造成的,以 及长期寅吃卯粮导致大额潜亏无法消化的。 这些人为调节损益的行为,在追责问责中, 仍 然会出现争议。有的 领导人 员认 为,虚 增收入是迫于指标压力,潜亏是由于上级下 达的任务必须提前投入却未能给予后补偿, 这些并不属于主观造假。尽管会计法规定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构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上 述认 知仍 然是左右追责裁定的因素。
2. 问题定性的尺度不易把握
一是同类业务同等违规程度,由于事 项暴露的方式不同,处理结果也不同。以中 央企业近年来违规行为较为集中的贸易业 务为例,同样是在 2 019 年 期间形成的“空 转”贸易业务收入,体量均在1亿—2亿元, 对于证监会移交督办的,相关领导责任和 主管责任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诫勉处 理,并扣减 10% 绩效年薪。而对于自行排 查中发现的,相关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人 员均给予责令书面检查处理,仅扣减3%绩 效年薪。
二是责任认定的轻重,因《中央企业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实施办法》)条款的不明确、不便 于操作而难以掌握。国资委在 2018 年底 就曾出台文件严禁“空转”和融资性贸易业 务,要求“一经 发现违规行为,不论是否造 成实际损失,都要严肃追究负责人管理责 任,并从 严从 重 处理”。但多 数中央 企 业实 施的“空转”贸易仅是“转圈”并未形成损 失,加之《实施办法》中规定“中央企业经 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 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查证 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 办法予以处理”并无具体的量化指标可以 对照,“从严从重”也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 各单位对于“空转”贸易的责任追究程度自 然参差不齐。
三是违规问题的定性,因配套制度与 实施办法间的衔接不顺畅,导致追责时有 漏洞可钻。如部门以职工个人名义从单位借 出备用金,存于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用于 部门日常使用和业务经费,这种行为可以归 为《实施办法》资金管理责任追究中的“违 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 立银 行账 户等”情 形。但由于《实 施 办 法》 中未详细阐述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的具体表 现,追责时往往将其作为备用金管理的不规 范问题,违规定性严重程度大大降低。
3. 损失金额和时点确认存在争议
《实施办法》中所称的资产损失,按照 损失与违规行为的因果关系可以分为直接 损失和间接损失,按照损失是否已实际发 生可以分为事实损失和或有损失。
关于间接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明确, 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 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 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 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由于间接损 失中,为挽损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 旅费等开支很容易计量,但因违规行为而减 少的预期收益并不能直接计算,估算的公允 性常常受到质疑,中央企业通常仅追究直接 损失带来的影响,而忽略了间接损失。
相对于事实损 失,或有损 失是 指虽尚 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表明在可预 见的未来将发生且能够可靠计量的损失。 实 务中,或 有 损 失 的 金 额 认 定 和 确 认 时点 常常存在较大争议,并成为追责问责的障 碍。以坏账损失为例,最高检的规定中阐述 了虽有债权存在但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为 经济损 失的情形包括债务人已被 宣告破产, 且无法清偿债务 ;债务人潜逃 ;因行为人责 任致使 超 过诉讼时效等。《国有企 业资产损 失认定工作规则》也详细列举了债务方被宣 告破 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 或 责令关闭, 债 务人 失 踪、死亡,取 得 法 院 败 诉 裁 定 或 胜诉但无法执行、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 等 均应 认 定 为 损 失。但 实 务 中,很 多 中 央 企业仍以事项已进入诉讼、强制执行、破产 清算阶段但尚未获得最终处置结果为由拖 延 追责,认 为 如 果 追责 过早,一旦 后 续 挽 回损失,前期追责会显得较 重,特别是现 在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仅出具终结本次 执行的裁定。当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不 意味着今后就不会再出现新的财产线索,处 理轻了还能追加处理,处理重了就不能再 减 轻 处罚。但诉 讼、破 产 等 程 序 往往 持 续 几年时间,挽损效果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而违规经营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已经显现, 追责不及时容易影响警示震慑的时效和作 用,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4. 终身追责机制的实行存在现实困难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重 大决策终身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为 终 身 追 责 提 供了基 本遵循。2 015 年《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 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 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为 终 身 追责提 供了政 策依 据。2 016 年《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确“已调任其他岗 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 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为终身追 责指出了明确方向。
终身追责是防止监督乏力、缺位、不到 位,筑牢权力“笼子”的内在需要,是体现“有 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具体举措,但具 体施行过程中能否落地还有待考究。一方 面,责任人调离、退休等必将对追责问题线 索核实造成一定困难,而组织处理、纪律处 分、扣减薪酬等处理措施更不易闭环。特别 是一部分聘任的职业经理人以及离职后不 在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担任管理 人员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较难执行,如 责任人拒绝履行缴款义务,还需要通过司法 途径主张扣减薪酬的权利。另一方面,终身 追责目前仍缺少足够的法律依据,与诉讼时 效衔接困难。刑法中规定追诉时效最高十五 年;最高检规定,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 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 算。由于重大决策所造成的危害具有长期性、 隐蔽性等特点,如果超过追诉时效,决策主 体不一定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容错机制和落实措施有待健全
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 下,违 规 经 营 投 资 责 任 追 究 工作 机 制 的 震 慑 作用日益凸显,为了让锐 意 进 取的领导 干 部 吃 下“ 定心丸”、 放 下心理 包 袱, 党 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宽容改革 失误”;2 016 年 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 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 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明确提出“三个区 分 开 来”重 要 要求 ;20 18 年 5 月,中共中 央 办 公厅 就 建 立 激 励 和 容 错 机 制 提 出《关 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 为 的 意 见》;2 0 2 0 年 6 月, 中 央 全 面 深化 改 革委员会通过《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 (2 0 2 0—2 0 2 2 年)》,明确 提出要制定尽职 合规免责事项清单。
《 实 施 办 法》规 定,“ 对 中 央 企 业 经 营 管理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 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 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 规定和 程 序予以容错”。但 这仅仅 给出了容错 认 定 的基本规则,实践中仍不易作出判断。如“以 履行企业经济责任为目标,个人没有谋取私 利”的规定,以什么为标准能够精准判断当 事人的动机和初衷 ;“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 失”的规定,不良后果的造成往往是主观 原因和客观影响交织形成的,动机、原因、 后果等 关 键因素衡 量的尺度是 什么;“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 良影响”的规定,并没有具体、明确且便于 量化的精准设定。此外,一些中央企业担心 容错依据不充分,后续的巡视巡察、复核检 查中可能被上级提出异议甚至被推翻,容 错机制在违规问责中常常被束之高阁,导 致一些中央企业存在“一刀切”现象,即全 部不容错,一切从严,全部追责。虽然重处 罚比轻处理更安全,但也让追责工作的反向 激励作用失去了意义。
(四)专责机构和协同联动有待增强
1. 内部审计的权限尚需精准定位
国资委明确提出,纪检监察工作属于 党的监督和国家监察,是“监督的再监督”,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属于出资人监 督,二者性质不同,隶属关系不同,中央企 业违规追责工作应由纪检监察以外的职能 部门或机构负责。目前,多数中央企业鉴于 违规追责工作与财务、审计密切相关且专业 性强,加之内部审计机构在中央企业具备 相对独立、直接对主要领导负责的专业化监 督特点,将违规追责职能设置在了内部审计 机 构之中。《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 定》中对于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规定仅包括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 进 管 理、 提 高 绩 效 的 建 议 ;对违 法 违 规 和 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 予 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等,并未 赋予其处理、处罚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权力。 同时,由于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配 备参差不齐,一些规模较小的单位内部审计 人员专职化率本就不高,同时兼职违规追 责工作,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存 在不相容岗位未分离的问题。
2. 未能构建协同联动的追责机制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问题线 索来源主要包括 :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移送 的 ;外部审计、巡视、纪检监察等工作中发 现移送的 ;企业法律、财务、投资、运营以 及内部审计、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发现移 送 的 ;子 企 业 发 现 报 告 的 等。一 些中 央 企 业只针对中央巡视反馈的问题、国资委发现 的或证监会等部门移送转办的问题、上级 审计或纪检监察中反映的问题展开追责问 责程序,没有上级的明令要求,一般不主动 追责,即便发现了问题,只要上级没有要求 或者相关部门没有移送,也不会追责。
一些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工作与内部审计、风险防控、巡视巡察、纪 检以及业务部门的联动尚未形成,各自为 政,业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等层面发现的问 题,未能传递至追责机构,监督结果 未能 有效共享。一些中央企业监督结果运用不 充分,对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未能充分总结 和剖析,造成部分问题多点频发、屡禁不止。
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解决不愿追责的观念问题
1. 切实增强主动追责的政治自觉
深刻认识做好追责工作不是“愿”与“不愿”的选择题,而是“必须要做”的必答题。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违规追责工作的重要性,肩负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在敢监督、愿监督、会监督、善监督上下功夫,切实发挥监督追责震慑遏制作用,为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 切实健全主动追责的制度机制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倒查机制”,从发现问题到落实责任,全流程梳理责任链条,完善权责清单,对重大违规问题线索应移送未移送、应立项未立项、应追责未追责的倒查问题成因和源头,对瞒报漏报、失职渎职的坚决追责问责。
3. 切实强化主动追责的思想认识
深刻理解“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 统一”重要要求,让中央企业管理人员真 正理 解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替代监督, 追责机制的建立是履职尽责的保障,只有 扎紧监督的篱笆,才能让领导人员少犯错、 少后悔。
(二)完善制度体系,充实违规追责的 规范依据
1. 进一步完善顶层法律法规
推动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明确违规追责 工作的性质、定位和权限,细化追责问责的 方式、程序和途径等,为《实施办法》的施 行提供法律层面的顶层依据。研究中央企业 管理人员处分调查和追责核查相关制度设 计,推 动“全覆 盖”“严 追责”制度 的 有 效 衔接。进一步细化违规追责相关工作细则, 对实施主体、落实形式、记录存档要求和处 理处罚等做出详细规定,特别是损失的估算 方法和时点要求、各类违规事项的具体表现 形式、违规处理处罚的量化标准等,提高追 责处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权威性和可操作 性。各级中央企业也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将 《实施办法》本地化,因企施策,细化责任 追究实施范围、划分资产损失标准等,防止 尺度范围宽松、责任约束不足。
2. 进一步健全配套规章制度
目前,多数中央企业对违规追责表现出 足够的重视,各专业领域和业务主管部门 也有意识地拿出追责问责的有力手段,强化 职能范围内业务实施的管理与监督,一些管 理办法中增加了“涉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 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 条款。后续要在制定各类业务管理制度和 规定时,将违规责任追究规定嵌入其中,并 细化具体的违规事项或表现形式,作为违 规追责制度的有效补充,增强制度规则的 约束力和措施要求的 执行力,使管 理制度 从 起点“带电”“长牙”。同时,要进一步完 善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决策事项履职 记录等规范,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条款 和清单,明确岗位职责 和履职程序等,与 违规追责工作制度合理衔接。
3. 进一步细化容错免责机制
逐步完善免责事项清单,研究制定战 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领域的容错情形, 在制度 层 面为先 行 先试、缺 乏 经 验、 客观 条件不成熟等情况导致的探索性失误和无 意性过失的容错免责提供依据。让容错机 制真正成为改革创新实践中对“想干事、能 干事、敢干事”领导人员的激励,营造风清 气正的政治生态。明辨“为公”还是“为私”, 分清“无心”还是“有意”,判定“无禁”还 是“严禁”,严格划分“失误、错误”与“违纪、 违法”的界线,同样的错误不能一犯再犯, 战 略 性、颠 覆 性错 误 决不能 犯,容错不是 纵容,不能成为逃避问责的“挡箭牌”。
(三)优化工作机制,形成协同运作的 监督格局
1. 追责工作融入公司治理
“有责必追”在中央企业能否落实落地, 主要在集团、关键在领导。主要领导对所属 企业违规造成损失的问题,决不能纵容姑 息、失之于宽,要态度明确、坚决问责。党 委(党组)要在各类监督中发挥政治核心作 用,成为责任追究机构履职的坚强后盾,营 造对破规者的惩戒是制度权威性必然要求 的 氛围,让 责 任 追 究 机 构 敢于“碰 硬 ”,做 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的维护者,有效防止“破 窗”效应,防范侵蚀国有资产行为的发生。 推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机融入 企业治理,党委(党组)要加强对违规追责 工作的领导,董事会及其监督委员会要研 究部署和指导推动违规追责重点工作,经 理层要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并配合支持违 规追责工作,推动各治理主体一体化落实出 资人监督责任。
2. 追责程序形成协同共享
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持依法依规、 审 慎 稳妥,以 党 章 党 规 党 纪、国 家法 律 法 规为标准,准确认定行为性质,确保追责 问责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对违规 问题线索实行对账销号管理,对所属企业 违规追责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定性、定 损、定责等关键环节的指导把关。研究制 订挂牌督办工作指南,公示典型性、普遍性 重大违规问题的表现和特征,督促涉事的 所属企业限时从严查处,提醒其他企业举 一反三、自查自纠。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工作要与内部审计、风险内控、巡察、纪检 及业务部门协同发力,推动监督信息共享、 监 督 结 果 共 用、监 督 事 项 联 查、监 督问 题 联治,切实提高监督执纪水平和主动发现问 题的能力;切实发挥“追责一个、警示一片” 的震慑效应,对各类监督中发现的风险隐 患要及时处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3. 追责成果充分合理运用
问责的关键不仅在于对违规行为的事后 惩罚,更重要的是其产生的威慑效应,是 提升内部控制质量和缓解高管短视倾向的 中介机制。做深做实追责成果运用,以追 责促 发 展,深入开展共性问题核查,排查 隐患,预警提示经营风险,健全长效机制 ; 以追责促整改,提出强化监管和机制优化 的意见建议,倒逼企业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提 升 管 理 水平 ;以追责促合 规,惩防并举, 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合规履职的自觉性和主 动性,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有效促进企业 稳健 经营 和 可持 续 发 展。完善“禁入限制” 处理运用机制,强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 “禁入限制”处理结果的更大范围运用,探 索打造禁入限制信息共享平台,用禁入惩戒 的影响规避相关人员严重恶意违规“一辞了 之”。探索建立企业负责人违规问题查处通 报机制,及时告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查处 结果或按程序提出职务调整等组织处理的 监管建议,增强违规追责的震慑效果。
(四)加强队伍建设,改变不会追责的 现实状况
1. 打造一支专业化队伍
选优配强监督追责队伍,打造一支政治 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队 伍,把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过硬”的人 员放在违规追责岗位上,建设与企业规模 体量、所处行业特点、监督管理需求等相适 应的专职队伍,在善于追责上探索创新工 作方法,有效解决不会追责问题,进一步夯 实违规追责的组织基础。用足直接核查,“以 战 练 兵”“ 以干 代 训 ”;做 实 联 合 督办, 实 行挂牌问题线索对账销号管理,办结一项、 销号一个,既压实所属企业主体责任,又推 进违规追责走深走实。建设一支统一调配 的违规追责专业 人才队伍,及时 补充 财务、 投资、金融、内部控制、法律等专业人员形 成专家人才库,并参与违规问题核查,为违 规追责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2 . 持续深化严的监督与考核
从严要求违规追责队伍,强化日常提醒 提示,使铁的纪律和实的作风成为违规追责 人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探索建立违规 追责队伍差异考核机制,实施企业集团和所 属 企 业 按 照权 重 双 重考 评,为 担 当者撑 腰 鼓劲 ;完善违规追责队伍职业发展路径,让 违规追责工作有奔头、发展有前景,有效调 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加大培训力度,专业 培训与相关业务领域培训相结合,提高精准 监督能力。
作者:富晓霞
单位: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
来源:审计观察
编辑:孙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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