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原告王宇起诉要求被告刘瑞协助办理昌平区一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双方就借名买房及房屋过户问题产生争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王宇。
2. 被告:刘瑞。刘瑞系王宇之母王芝的堂弟。
三、原告诉称
王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昌平区一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03 年 3 月 4 日,原告以被告名义与北京 T 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昌平区一号房屋一套。上述房款及贷款全部由原告支付、承担,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获得房产证。上述房屋原告装修后入住至今。期间,被告曾于 2008 年前后起诉要求原告腾退房屋,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四、被告辩称
刘瑞辩称:
1. 原告所述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原告不具备申请、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本案诉争房屋是原告以被告名义骗购的北京市经济适用房。
2.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代购房屋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仅签订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原告以被告名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及向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是违法、违规的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
3.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五、法院查明
1. 刘瑞与王宇系亲属关系。
2. 2002 年底,双方签订《代购房屋协议》,约定王宇委托刘瑞代为购买经济适用住宅,购房费用由王宇支付,房屋所有权归王宇,刘瑞仅在名义上为所有人等内容。
3. 《代购房屋协议》签订后,王宇以刘瑞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涉案房屋,支付全部房款及税费,装修后占有使用至今。2004 年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为刘瑞,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4. 2008 年刘瑞起诉要求王宇搬出涉案房屋,被法院判决驳回。2010 年刘瑞起诉要求确认《代购房屋协议》无效并要求王宇退还房屋,亦被法院判决驳回。2018 年刘瑞经申请挂失补办取得新的不动产权证书。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原始购房合同等票证原件由王宇持有。
六、裁判结果
刘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王宇办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七、房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1. 本案中,虽涉案房屋登记在刘瑞名下,但根据《代购房屋协议》约定以及购房款支付、房屋占有使用、票证原件持有等事实,足以认定王宇与刘瑞之间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2. 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原始购房合同签订于 2003 年 3 月 4 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满五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合法有效。
3. 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得到恪守履行。现涉案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满五年,具备办理过户条件,故王宇要求刘瑞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
4. 刘瑞以王宇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未经允许以其名义签署合同为由抗辩房屋过户主张,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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