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同,我认真地阅读这份文稿,并找出进行对照。我觉得当下确有对火灾统计管理进行修改,可是若按照此次公布的修订草案加以修改,还不如不改。其中,第十条和第十八条是明显的败笔。
今天先说第十条是如何违背上位法的。如果大家喜欢看,我明天再聊第十八条。
修订草案第十条是有关火灾事故等级划分的内容,分四款,算上标点符号有409个字,是篇幅最大的一条。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第493号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贯彻执行该493号令,公安部办公厅于6月26日发布《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依据493号令有关规定对火灾等级标准调整,其中,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划分依据与493号令保持一致。调整后火灾等级标准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至今。亦可见,火灾等级划分是以493号令为上位法依据的。
此次将划分标准中的直接财产损失数额作了大幅度上调,明显与国务院第493号令不一致。其中,特别重大火灾由1亿元以上调整为3 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重大火灾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调整为1亿元以上3 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较大火灾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调整为3000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一般火灾由 3000 万元以下调整为5000万元以下。
人为创造了两个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若真执行起来,群众、领导和企事业单位,有谁会懂两者的差别呢?
虽然修订草案提出“性质为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进行划分”,但思维正常的人都明白,除了生产经营活动,几乎没有什么可能导致3000万元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在两个标准之间人为切换,显得毫无必要。
为什么要这样做,百思不得其解之后,会细思极恐吗?
新创的“轻微火灾”增加了渎职懒政风险。修订草将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在 1000 元以下的火灾设定为“轻微火灾”。此类“轻微火灾”在实践中占比最多,涉及群众利益最直接,全国范围的“轻微火灾”加在一起,数字相当惊人。按业内人士设想,“轻微火灾”可以由非消防救援机构人员进行,仅作登记不做常规损失统计,甚至火灾调查也走简易程序,群众是无权提出复核申请的。他日若执行,必然存在职务犯罪的法律风险,也会增加信访案件数量。也可能给掩盖放火犯罪留有可乘之机。
因此, 我建议, 一是火灾等级划分标准等待上位法相关标准修改后,再做相应调整,以免造成混乱;二是删除轻微火灾的新点子。
kankan
深入了解
承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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