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减免税
最新政策红利
企业快“码 住”!
近期,海关总署出台了优化海关税收服务助力外贸质升量稳一系列措施。下面,小编就带您去了解一下与减免税有关的最新举措吧——
Part1
我们公司货物是空运到达,因为工厂货期急直接征税进口,后期能补办减免税手续吗?
新政出台前
很遗憾,除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新政出台后
不用担心!对于符合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货物,因紧急进口等原因而缴税进口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减免税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和相关税款退还手续。
Part2
我们去年减免税进口的集成电路零部件已安装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中,现在整台设备计划转让给其他公司使用,需要向海关办理提前解除监管手续吗?
新政出台前
上述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3年,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如需提前解除监管,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补缴税款手续。
新政出台后
01
对于符合享受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免税进口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自用于生产(研发)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
02
对于符合享受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免税进口的单价低于20万元(含)的生产设备零部件、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及配套系统,自装配到相应生产设备或净化室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
03
如果是符合科技创新进口优惠税收政策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免税进口的实验、研究用材料,自用于科研、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
海关提醒:要做好完整的使用和管理记录哦!
Part3
科研院所的减免税设备因实际需要将转移到海上或野外,请问每次转移使用地点,都需要向海关办理使用地点变更手续吗?
新政出台前
减免税货物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变更使用地点。
新政出台后
对于免税进口的科研、科技开发及教学用品,因开展科研、科技开发、教学需要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定要求等原因,确需频繁变更使用地点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遇有节假日顺延)向海关集中报告上季度使用地点变更情况。
以上就是小编本期分享啦,更多疑问和建议欢迎向我们反馈哦。
供稿/九洲海关
协审/关税处
编辑/刘欢欢、陈畑钿、黎秋霞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