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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花乡中部组团黄土岗村安置房项目为原地回迁房,为花乡中部组团城中村改造项目提供安置房源。
安置房户型:
一居室50平方米、两居室75平方米、三居室100平方米、三居室125平方米。
被腾退人在应安置总面积的范围内申请购买安置房,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6800元。被腾退人超过应安置总面积,符合优惠购房指标的范围内申请购买安置房,优惠购房指标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10000元。
黄土岗村安置房产权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产权房
黄土岗村安置房户型图:
致被腾退村(居)民的一封信
被腾退村(居)民: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市、区政府的统一部署,黄土岗片区宅基地腾退工作已进入实施阶段。北京一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花乡中部组团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项目。
我们庄严承诺:本项目将秉承“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原则开展工作,对被腾退人的宅基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评估结果、被安置人员进行确认。
本项目将于2024年9月23日开始集中入户政策咨询,2024年9月26日至10月15日预签约,预签约比例达到95%(含)以上则视为达到生效条件,后续按公告通知正式签约。
安置房建设位置位于本项目规划范围内,目前安置房设计方案和建筑指标已稳定,已具备按计划开工的技术条件,待安置房地块净地后立即启动建设。
腾退工作事关区域城市化进程和高质量发展,事关黄土岗片区村(居)民的幸福生活,事关您全家的切身利益,为优质、高效、系统推进本项目,请您主动配合、积极参与腾退工作,早签协议早选房,选个好邻居,选个好户型。让我们共同努力,确保腾退工作顺利、圆满完成,共创美好家园!
感谢您对花乡中部组团城中村改造项目黄土岗片区宅基地腾退工作的支持!
丰台区花乡中部组团城中村改造项目
黄土岗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黄土岗村拆迁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提升本地区环境,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中部组团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黄土岗村的宅基地腾退,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腾退人”是指负责具体项目的腾退实施单位,即北京一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方案所称“被腾退人”是指腾退范围内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经认定小组认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由项目范围内宅基地所属村委会、腾退人成立认定小组,认定小组依据本方案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被安置人口等情况进行研究议定,并出具由全部认定小组成员签字(盖章)的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在项目范围内予以公示,认定结果报所属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条腾退人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对被腾退人给予补偿安置。被腾退人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在腾退期限内完成宅基地腾退。
第二章 腾退工作规定
第六条腾退人应将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政策、腾退范围、腾退奖励期和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情况向被腾退人进行宣传解释。
第七条腾退人应在腾退范围内发布腾退公告。腾退公告应当明示被腾退人、腾退范围和腾退奖励期等有关事宜。
第八条腾退人应当与被腾退人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或货币补偿协议。
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应列明补偿金额、被安置人口、腾退期限、周转费、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货币补偿协议应列明补偿金额、腾退期限、周转费、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第九条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或货币补偿协议签订后,被腾退人的房屋及房屋附属物交由腾退人统一管理处置。
第三章 宅基地、人口的认定
第十条 宅基地的认定
1.原则以宅基地批准文件为准,但因历史原因没有宅基地批准文件、原批准文件数据不全、翻(扩)建与原宅基地批准文件不符、翻(扩)建批准文件与现状不符且无法调取原始批准文件、批准文件记载与现状不符的,本着尊重历史、兼顾公平的原则,由认定小组认定其宅基地使用情况。
2.原批单为一宗宅基地,因夫妻离婚、析产、继承等原因分得房屋,仍按一宗宅基地进行认定。
3.被腾退人在项目腾退范围内有两宗及以上宅基地的,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4.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已故,被腾退宅基地院落本址内无任何在册户籍的,只享受货币补偿,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不享受房屋安置补偿。
第十一条 被腾退房屋面积的认定
被腾退房屋面积在认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参考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成果数据予以认定。
超出宅基地批准范围建设的房屋、未取得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自行建设的二层及以上房屋、地下室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被安置人口的认定
本项目被安置人口认定截点为腾退公告发布之日。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被安置人口:
(1)在腾退范围内有正式户口,且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含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直系血亲、配偶给予认定。
(2)原户籍在腾退范围内,因各种原因迁入集体户口的人员,包括国家统一招收的全日制在校生或现已毕业,户口在本市本人现就职单位集体户且尚未婚配的人员、服现役的军人和武警人员、服刑的人员给予认定。
(3)本村原始村民夫妻一方户口在腾退范围内,其配偶及该夫妻共同婚生子女(18周岁以下)的户口未迁入,但婚姻关系存续的给予认定。
(4)腾退范围内腾退公告的签约奖励期截止日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结婚或再婚的有关规定出生尚未办理户籍手续的新生儿,以出生证明为准给予认定。
2、符合本条第一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被安置人口:
(1)认定截点前亡故的人员。
(2)享受过集体土地上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
(3)已通过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未退出、已获得保障性住房的人员。
第四章 腾退补偿方式
第十三条 腾退补偿方式
符合本方案条件的被腾退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两种方式,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第十四条 货币补偿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腾退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腾退公告日为评估价值时点,参照市场价评估确定。
评估价款=宅基地区位补偿价x认定宅基地面积+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设备、修、附属物补偿款。
根据本方案应给予的各项奖励、补助费,按腾退补偿协议的约定一次性给付被腾退人。
第十五条 房屋安置补偿方式
一、 评估价款
评估价款=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价x认定宅基地面积+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设备、装修、附属物补偿款。
其中: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价=8600元/平方米;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设备、装修、附属物补偿款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二、安置房相关规定
被腾退人按照下述规定自愿购买安置房,安置房的性质是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产权房,安置房源为“花乡中部组团黄土岗村安置房项目”,安置房户型:一居室50平方米、两居室75平方米、三居室100平方米、三居室125平方米。
(一)认购面积
1.根据本方案认定的被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为每人46平方米。
2、优惠售房只限被腾退人本户内使用,不得转让、调剂。
3.本方案涉及的应安置面积和优惠购房指标面积,均指暂定销售建筑面积。
4、每宗宅基地被腾退人认购安置房一居室的,最多认购两套。
(二)购房价格
1.被腾退人在应安置总面积的范围内申请购买安置房,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6800元。
2.被腾退人超过应安置总面积,符合优惠购房指标的范围内申请购买安置房,优惠购房指标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10000元。
3.后续安置房交付时根据竣工备案的面积多退少补,如交付面积高于被腾退人认购安置房面积,被腾退人以每建筑平方米6800元支付差额,如交付面积不足被腾退人认购安置房面积,则根据被腾退人支付的购买安置房价格予以退还。
(三)安置房购买流程
1.选房顺序
按照被腾退人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时间顺序确定选房顺序。
2.选房公示
腾退人在腾退范围内公示选房顺序、选房时间,并在选房现场公布房源情况。
3.购房人资格
被腾退人名下至少保留一套安置房,其余安置房经被腾退人申请,购房人可申请变更为本宗宅基地认定的被安置人口。
4.购房人变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腾退人,可申请购房人变更,经腾退人审核通过后可变更:
(1)多套安置房的被腾退人。
(2)安置房多人共有,申请减少共有人的。
(3)被腾退人在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后死亡的。
第五章 奖励、补助
第十六条 奖励及补助
一、本方案的签约奖励期限以公告为准,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交房的,享受下列奖励、补助,超过奖励期限的不予奖励、补助:
(一)每宗宅基地给予15万元的工程配合费。
(二)按照认定的宅基地面积给予4000元/平方米支持重点工程费。
(三)按每宗宅基地给予25.5万元提前搬家奖。
(四)被腾退人确无侵街占巷、私搭乱建的,可享受每宗宅基地5万元的配合规划奖励。
(五)安置购房补助
选择房屋安置补偿方式的,按被腾退人户内认定的被安置人口计算,认定宅基地面积不足该被腾退人户内应安置总面积的按下列公式进行补助:购房补助费=(应安置总面积-认定宅基地面积)x6800元/m,将宅基地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使用,致使本人在本村城内没有宅基地的人员除外;若因户型限制,被腾退人选择安置房后剩余应安置面积不足最小户型,应安置总面积与实际使用安置面积的差额按10200元/平方米价格进行补助(放弃应安置面积部分不享有上述购房补助费)。
(六)在腾退公告奖励期内签约的,根据本方案认定的被安置人口在应安置面积基础上,可奖励优惠购房指标为每人不超过4平方米。
二、搬迁补助费
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交房的,按照认定宅基地内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周转费
选择房屋安置补偿方式的被腾退人,根据腾退公告发布时人口认定截点认定的被安置人口每人每月2500元,以签订协议后被腾退人完成交房之日起发放至“入住通知书”规定日期后的第4个月,暂定一次性发放 30个月。
如周转期限届满,安置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按上述标准继续发放周转费。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腾退人,根据腾退公告发布时人口认定截点认定的被安置人口(无认定被安置人口的只计算被腾退人)每人每月2500元,给予4个月的一次性过渡周转费。
四、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被腾退人利用自有正式房屋从事经营,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腾退房屋)并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税务机关最近3个月完税证明的,认定的实际经营面积最高不超过被腾退人认定宅基地范围内正式房屋面积的50%,按1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五、家电改移补助费
根据被腾退人的实际情况及本区域补偿标准,固定电话移机费235元/部、空调移机费400元/台、有线电视300元/户、宽带移机费200元/端、热水器移机费300元/台。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被腾退人因产权争议、出国、疾病等原因未能在奖励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的,应在奖励期限内提交书面暂缓签约申请。经审核后同意暂缓签约,待被腾退人解决问题后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的,可享受本方案第十六条规定的所有奖励及补助。
第十八条在公告规定的腾退期限内,腾退人与被腾退人无法达成腾退补偿协议的或虽已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但未依约搬离的均不再享受本方案第十六条规定的所有奖励。
第十九条腾退过程中如遇重大、疑难问题,由花乡中部组团城中村改造项目玉泉营街道重点项目指挥部会商处理。会商研究处理结果与腾退补偿安置方案具有同等效力,并报丰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专班备案。
第二十条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北京一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花乡中部组团城中村改造腾退补偿方案
黄土岗村腾退补偿手册
花乡中部组团腾退政策解答
花乡中部组团拆迁政策解读
来源:全北京腾退回迁房资讯,新丰台整理,转载请注来源;文章内容仅为传递信息,文中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目的仅在于为大家的思考和研究提供资料,不构成投资建议或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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