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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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运营的法律框架下,通常公司以其独立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的,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格混同
1. 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
当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高度混同,使得公司丧失独立人格时,可要求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用途,公司的财务账目混乱,无法区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口袋”,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依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的法人面纱,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业务混同也是常见的情形。如果股东的业务与公司业务没有明确界限,例如,股东以公司名义开展自己的业务,或者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缺乏正常的商业程序和定价机制,都可能被认定为业务混同,进而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过度控制与不当支配
股东对公司进行过度控制,操纵公司决策过程,使公司沦为股东谋取私利的工具时,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通过控制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损害公司利益但有利于股东个人的决策,如低价转让公司资产、放弃公司债权等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正常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
1. 出资不实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出资,当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该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且,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还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甲应出资100万元,但实际只出资50万元,当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甲要在未出资的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也要对这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抽逃出资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出资抽回,这是对公司资本的严重损害。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以抽回出资等行为,一旦被发现,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三、未依法清算
如果公司解散后,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的资产进行盘点、清理债权债务,但股东未履行这些义务,使得公司原本可以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减少,股东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在清算期间低价变卖公司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因此需要提醒股东注意的是,要依法合规地履行自己的股东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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