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复议变更 工伤认定 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系死者王某配偶)
被申请人:永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王某系第三人总务科主任,负责后勤管理工作。2024年1月31日上午,王某在单位上班,11时30分其向同事卫某说“我身体不舒服,先回家休息”,11时32分离开单位,11时40分许开车回到小区,走到2号楼3单元楼道门口时已经满头大汗、上台阶身体摇晃,在邻居邵某的帮助下回到2楼家中。12时11分,申请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王某送医抢救,当日18时56分抢救无效死亡。
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王某工伤认定。被申请人经过调取王某事发前10天的下班时间段监控视频、询问5名证人等程序,认定王某为下班后不久突发疾病死亡,其死亡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抢救等四要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永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办理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存在较大分歧,遂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听证会上,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就王某下班时间、发病时间、是否径直送医进行质证和辩论。经过听证审理及综合分析各方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构认为,2024年1月31日11时30分,王某在单位身体不适,11时40分到小区楼下病情加重,时间短,具有突发性、连续性、紧密性,排除了离单位后因其他原因造成突发疾病的情形。12时11分拨打120急救电话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日18时56分死亡,王某从身体不适至死亡时不足8小时,故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同时,王某发病时间短,被申请人以没有径直送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明显拔高了作为一般人对医学专业知识和疾病风险的认知,不符合普通劳动者的自救选择,也与人们生活情理相悖,显失公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综上,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决定,认定王某为工伤。
【案件评析】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通过调整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细化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强化变更决定的重视和应用,发挥变更决定在破解程序空转、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中无可替代的作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审核证据,联系前因后果,重新作出事实认定。同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局限于法律规范的条文,而是更多地从法律精神、立法宗旨去把握,认定王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通过对案涉争议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全面审查,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直接作出变更。新时期行政复议工作要切实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就要敢于、善于、主动运用行政复议变更决定,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才能真正提升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来源:运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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