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0日,“上海十所刑事业务联训”第二十二期在海华永泰上海总所圆满落下帷幕。本期联训紧扣刑事法律实践前沿,以“证券类犯罪辩护的新趋势和新要求”为核心议题,结合多位律师的实务经验,多方面分享对证券类犯罪的观察、分析和策略,旨在深化律师对证券类犯罪辩护的理解,提升实战技能,推动刑事辩护领域的持续发展。
大合影
本期刑事业务联训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由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承办。
本次联训活动的主持人为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委秘书长李瑾律师。
开场致辞
冯加庆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全国协调管理委主席
会议伊始,海华永泰全国协调管理委员会主席冯加庆代表海华永泰对前来参加十所联训活动的各位表示热烈欢迎。冯主席强调,十所联训活动重在融合学术研究与刑辩实践,旨在为与会人员带来启发,提升实战技能,也期待通过本次联训活动,促使各位律师基于当前的新形势、新背景,结合丰富的从业经验分享,提升大家对证券犯罪的观察、分析和认知,推动刑辩业务不断前进,为国家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徐宗新
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发表致辞。徐宗新主任在致辞中强调了坚持刑事业务活动的重要性,特别聚焦证券类辩护的复杂与挑战,提出沟通、说服、辩护三大难点。同时他强调刑辩律师全面分析案件的重要性,避免极端表述,并分享收费方式。最后,徐主任预祝活动圆满成功,鼓励大家保持热情与努力,共同推动刑辩事业发展。
议题一
操纵证券市场涉罪行为的类型及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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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婷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怡婷律师系统阐述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模式及入罪标准,深入分析了交易型操纵、信息型操纵及虚假申报操纵等具体犯罪行为,并结合实际案例如康美药业案、抢帽子交易案等,详细讨论了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规则。她还强调了辩护过程中需关注的关键点,为理解和应对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提供了全面的法律视角和实践指导。
与谈人
张柯柯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柯柯律师聚焦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刑事辩护,通过介绍该罪的背景、法律规定及案件特点,结合具体案例详细阐述了辩护要点。还强调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复杂性及辩护策略的重要性,展示了在共同犯罪中区分主从犯、减轻处罚及违法所得追缴等法律适用,体现了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
与谈人
李腾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腾律师通过对一起涉及场外配资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揭示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类型及其背后的法律机理。他强调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准确理解“质押”证券的法律属性及其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的影响,指出被质押的证券因丧失流动性而不应计入操纵证券市场的计算范畴。此外,他还通过史实机理解析,以“量子基金”对香港资本市场的冲击为例,阐述了操纵市场行为的国际视野和历史背景,为理解和应对现代金融市场中的复杂操纵行为提供了宝贵的见解。
与谈人
聂东旭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聂东旭律师针对“抢帽子”交易类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辩护策略进行了深入探讨,重点分析了此类行为的典型模式——减仓持仓、公开荐股、反向交易、“抢帽子”交易操纵。他通过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这一典型案例,详细阐述了主要辩点,包括“公开性”、“因果关系”、“同时性”及“实际控制人”等方面的辩护策略,为理解和应对此类复杂的金融犯罪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点评人
周海灵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周海灵律师对王怡婷律师所列举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并列举了具体的案例,对张柯柯律师的可视化办案方式予以了肯定,对聂东旭律师分享的案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证券类犯罪中,有争议,才会有辩解,才会有律师的辩护空间,周海灵律师的点评进一步巩固了对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行为的法律认知框架。
议题二: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涉罪罪名解析及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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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辉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秦辉律师深入解析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主要罪名,包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及欺诈发行证券罪,并详细阐述了刑事辩护的逻辑与路径。秦辉律师还强调了在行刑衔接中证监会的作用及对刑事辩护的影响,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展示了财务造假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与辩护策略,同时指出了深挖证券刑事辩护增长极的重要性,前瞻了刑事律师办案的未来变化,强调了更早取得当事人信任、做好行刑衔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与谈人
胡午雄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胡午雄律师特别关注了今年证券犯罪领域的新趋势,尤其是四部委打击证券犯罪意见及最高检关于财务造假犯罪案件解答的发布,强调了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修改对量刑和罚金的大幅提升。胡律师指出,新法下该罪名的辩护面临更大挑战,尤其是主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难度增加。他特别强调了审计报告在辩护中的关键性,包括其委托程序的合法性、审计单位操作的规范性及审计细节的完整性等,为从证据角度开展辩护工作提供了思路。
与谈人
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开胜律师主要围绕证券犯罪中的注册制改革对法律实践的影响、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规罪名的构成要件解释、以及大数据证据在辩护中的挑战进行了深入探讨。他首先指出,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后市场主体面临的刑事处罚增多,为律师业务带来新机遇。接着分析了欺诈发行、违规及不披露重大信息罪中“重要”或“重大”的界定,强调这些信息必须能对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区分了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界限。此外,他还讨论了“违反规定”的范围,指出除信批办法外,其他相关文件也应纳入考量。在证据方面,他特别提到了第三方机构大数据分析报告作为新挑战,指出质证难点在于原始数据的合法性、数据采集的可靠性及分析方法的科学性等方面,呼吁从多方面提出质疑,以维护被告权益。
与谈人
谢向英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谢向英律师聚焦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案这一颇具话题性的案例,不仅展示了财务造假对企业和投资者造成的严重后果,还凸显了监管环境对证券欺诈行为的应对策略变化。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转变,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力度的强化,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现、调查与惩处。通过对瑞幸咖啡等财务造假案例的回顾与分析,谢向英律师让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财务造假对企业长远发展的影响,同时也应看到法律制度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点评人
马宏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马宏伟律师分享了他作为证券合规律师,聚焦金融证券领域,分享其深厚经验。他指出了财务造假案件的三个常见误区,并强调上市公司需警惕刑事风险。他指出,“全方位、立体化”的打击背景下,应遵循“全流程、一体化”的风险处置策略。同时,他提出证券犯罪辩护需专业化、融合化和实操化,并强调律师需防范廉政和职业风险,保持敬畏之心。马宏伟律师的发言不仅为与会者提供了宝贵的见解,也促进了行业内的深入交流与探讨。
议题三:
证券二级市场场外配资涉罪行为辩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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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晨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郑晨律师详细解析了证券二级市场场外配资的常见行为模式,包括系统分仓、出借账户、点买配资及虚盘配资等,并深入分析了由此可能涉及的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罪名。在辩护实务方面,她提出了定性辩护与定量辩护的策略,强调了区分不同罪名间的界限,并指出了在轻罪辩护与无罪辩护中的关键点,特别是在处理出资方链条后端人员的法律责任时,需仔细评估其行为性质及影响。
与谈人
周晓凤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周晓凤主任针对场外配资“金主”的刑事责任及获益追缴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了“金主”提供配资及证券账户行为的定性、主观心态的明知性及其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同时辨析了“借款协议”与“场外配资协议”的区别及效力问题,强调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刑事法律风险与合法财产权益保护。
与谈人
郑凯方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郑凯方主任分享了她对场外配资案件的深入见解,指出其复杂性及多罪名特性,如非法经营、操纵共犯、合同诈骗等。她强调,在接洽此类案件时,需警惕数罪并罚的风险,并精准判断罪名轻重。此外,郑凯方主任还提及新型场外配资案件频发,如利用私募基金嵌套FOF模式配资,其法律性质争议大,法院审理慎重。她认为,对新型案件需从实质化角度评估其是否损害证券市场秩序,再定罪量刑。最后,郑主任指出全链条打击和主观明知辩护的重要性,展现了其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独到见解。
点评人
章海鹰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章海鹰书记以学习心态参与证券犯罪辩护讨论,赞扬了郑晨律师对场外配资的详尽分析,指出配资主体无罪难度大但轻罪辩护空间大。她分享了自己在虚拟盘案件中的经验,通过成功质疑审计报告大幅降低了量刑。章海鹰书记还强调了证券类犯罪中辅助人员的辩护空间大,特别是金主、操盘人员、技术服务方等的主观明知及罪名界定。此外,她提到财产权益辩护的重要性,并分享了在经济犯罪辩护中,通过法律服务团队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实现效益最大化的策略。
总点评
汪明亮 教授
复旦大学教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活动最后,由复旦大学教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汪明亮教授进行总评。汪明亮教授对今日活动的评价言简意赅,概括为“专业、认真、守时”三大特点。他首先提到自己在证券犯罪研究领域的深厚背景,自2006年起便投身于该领域,并参与了公安部经侦局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课题研究,撰写的《证券犯罪比较研究》更是彰显了其在该领域的专业造诣。教授通过个人经历,展示了在证券犯罪领域研究的先行者角色。此外,他还特别强调了近年来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对证券犯罪的高度重视,这不仅反映了证券犯罪在当前经济社会中的严峻形势,也突显了各界在打击和防范证券犯罪方面的专业精神和严谨态度。
汪明亮教授在总结中深入探讨了证券犯罪辩护的多个层面,包括政策、构成要件及实操问题。他强调,在严厉打击证券犯罪的同时,需平衡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特别是保护企业与就业的重要性。在构成要件层面,他坚持法定原则和法秩序统一原则,反对扩张解释,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针对实操问题,他特别指出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难题,并建议借鉴医学或环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此外,他还就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是否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主体、场外配资行为定性等热点问题提出了独到见解,强调刑法介入应慎重,避免过度干预市场。整体而言,汪教授的总结为证券犯罪辩护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视角和实践指导,不仅是对今日活动的高度肯定,更是对证券犯罪辩护领域未来发展的期许与鼓励。(海华文)
编辑: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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