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陆续有股东咨询向公司主张利润分配方面的法律问题,概括下来,无非几个典型的疑问:
第一、是不是只要公司账面上有钱,股东就可以要求公司分钱?
第二、公司通过分配决议,但是没有行动。
第三、股权转让时,是不是连带未分配利润要一起转让?
第一个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基本前提有两个。
第一、弥补亏损;第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如果公司过往存在亏损,且公司法定公积金金额又不足以弥补亏损的,公司当年度的盈利应当优先用于弥补亏损;
当公司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或公司法定公积金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公司要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满足上述情形后,股东要分配利润,还要有公司股东会决议!
在满足“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后,股东要求分配利润必须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具体通过该项决议的表决比例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二个问题:
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进行利润分配,但是没有实际行动,此种情形下,股东可以通过起诉的形式要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
但是要注意如下问题:
该利润分配议案的内容需基本具备如下要素:
1、待分利润数额;
2、分配政策;
3、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
4、股东按照何种比例进行分配;
归根结底,利润分配方案要具体,且通过该方案的内容能够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
第三个问题:
那么如果说公司已经通过了利润分配决议,但是,公司没有实际分配利润前,股东就将股权进行了对外转让,还能否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应分配利润?
如果公司的利润分配决议已经做出,且具备上述第二个问题所涉基本要素,即可以明确确认股东应当分配的金额,则“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一经作出,利润分配请求权转化为独立于股东权利的普通债权。”
如果在此期间,股东转让股权时,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否则该等应获分配的利润金额不随股权转让而转让,当分配利润时间届至而公司未分配时,股东可以直接请求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给付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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