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莱阳市民政局发布了
2024年民政领域惠民政策简介
看看哪些补贴您可以申请?
社会救助政策
一
低保
1.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办理流程及发放标准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口头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乡镇(街道)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的,在申请地的村、社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确定保障金额,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差额(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发放低保补助金。我市现行农村低保标准为872元/人/月,城市低保标准为1069元/人/月。低保户免费电量款发放标准为8.2元/户/月。
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申请条件及供养形式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照本人意愿优先提供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
2.办理流程及发放标准
审核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按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并审批的程序办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我市现行农村特困基本生活标准为1221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对应特困人员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情形分为全自理211元、半自理349元、不能自理699元三档。
三
临时救助
1.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办理流程及救助标准
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镇、区(街道)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补齐相关手续。
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因病或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分别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12倍或3-6倍确定救助标准,对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对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的生活补贴。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的护理补贴。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择高领取其一。
三、办理流程
对于低保在保对象,达到相应年龄要求直接享受或调整至相应补助金额,不再需要个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前比对低保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新增或调整发放名单和发放金额报市民政局备案,实行当月确认、当月发放,随同低保金同步发放、分别标注,确保新增或调整待遇低保老年人应发尽发。
残疾人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
具有莱阳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
具有莱阳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2024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省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14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61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93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61元。
三、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残疾人本人或委托他人,持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以上证件自愿提供)等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办理。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
一、孤儿
1.认定范畴
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死亡的;父母双方失踪的;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发放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自批准的下个月起按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138元。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认定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2.发放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自批准的下个月起按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为2138元(享受低保补贴的采取补差发放)。
三、重点困境儿童
1.认定标准
具有本地户籍,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2.发放标准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自批准的下个月起按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921元(享受低保补贴的采取补差发放)。
四、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1.认定标准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本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儿童。
2.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2138元。
五、“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1.助学对象
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不含博士研究生阶段)。
2.发放标准
符合“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的孤儿,每人每学年领取1万元助学金,同时仍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待遇直至全日制学校毕业(不含博士研究生阶段)。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
1.助学对象
对辖区内已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不含博士研究生阶段)。
2.发放标准
每人每学年资助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学在校就读期间。
莱阳市民政局
二〇二四年
来源/莱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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