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6日,仪征市城市管理局执法辅助人员检查发现,在仪征市真州东路利民广场有鸡蛋壳、包装袋散落在分类垃圾桶周边。
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核查,通过询问周边临时摊点商户,对比摊点内垃圾桶中的垃圾,确定临时摊点售卖早点商户王某某涉嫌所为。
执法人员找到王某某,出示执法证件,下发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将仪征市真州东路利民广场前垃圾分类桶周边散落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到垃圾桶。
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确认未将生活垃圾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的区域长1米,宽0.5米,面积为0.5平方米,主要为蛋壳、包装袋等。
王某某未限期改正。
2024年5月24日10时10分,仪征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对王某某耐心讲解相关法律依据,宣传垃圾分类的意义。
王某某认识到错误,配合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承认未将生活垃圾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认可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的面积。
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7月1日,仪征市城管局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细则(2024版)》第十八条规定,对王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元。
王某某按时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结。
来源|扬州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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