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丈夫作为借款人突然去世,是人死债消还是夫债妻偿,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关某因资金周转向金融公司借款4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及综合费用等条款。
随后,金融公司依约向关某发放了全部借款。
然而,命运弄人,2022年11月,关某不幸离世,留下了一笔未了的债务。
面对这一情况,金融公司尝试向关某的家人追讨欠款,但未能成功。于是便将关某的妻儿章某等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总计金额超过40万元,包括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关某与章某婚姻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关某去世后,该房产由妻子及子女继续居住。
庭审中,金融公司负责人和章某各执一词。
金融公司负责人
这套房子的一半应当是关某的遗产,你们继承了他的遗产,就应该偿还债务!
我对这个借款根本不知情,他的遗产我和孩子也不继承,你们可以起诉村委或民政部门确定遗产管理人,另行诉讼。
章某
法院认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金融公司与关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关某死亡后,其生前债务应在遗产分配前优先清偿。
本案中,主要遗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其中一半应属关某的遗产。尽管继承人声称放弃继承,但他们实际居住并控制着该房产,这构成了对遗产的实际占有和使用。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若未将遗产移交给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管理,而是继续占有使用,则不能以此为由逃避债务清偿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关某的妻子章某实际占有并使用遗产,且对遗产状况熟知,是适格的遗产管理人,判决章某在管理使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金融公司贷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田夏
TIANXIA
城区法院
钟家庄法庭副庭长
民间常有“父债子偿”“夫债妻偿”的说法,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中,很多继承人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多会表示其放弃继承,以期逃避责任。的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往往实际生活中及案件中,遗产多涉及死者生前与妻子(丈夫)的共同财产,尤其是房子等固定资产,继承人往往口头放弃却又实际占有,转而要求债权人起诉村委或民政部门先行确定遗产管理人后另行诉讼,想通过明确放弃继承而要求法院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来逃避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死者的近亲属虽表示放弃继承,但实际控制并管理着遗产,并未将该遗产作为无主物移交民政部门或村委,却要求债权人对村委或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提起诉讼,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法院不予支持。在此前提下,实际占有、使用、管理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和状况掌握的最为清楚,根据案件遗产情况,认定该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并由其在管理使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更为适宜。
法官提醒:对于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各继承人应持冷静平和的态度,积极参与诉讼,如放弃继承,应当对遗产尽妥善保管义务,在管理使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合法继承也无需对债务的偿还持抵制态度,要知道“偿”是有限制,有条件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所以说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仅需在所得遗产的财产权利范围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如果遗产的价值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继承人则无需承担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
依法参与诉讼,法律会依法保护继承人的权益,避免其因继承而陷入不应有的经济困境。而口头表示放弃继承却实际占有遗产的行为,并不能成为被继承人规避债务的正当事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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