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写过几篇文章,主旨都是在讨论地方政府的招商工作是否可以增加更多的商业思维、是否可以从企业角度而不是政府的角度去看待招商工作——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所有的工作都是这样的,能够做到从根本上进行换位思考几乎是不可能的——那么,是不是我们可以换一个逻辑,让真正的商业人士而非政府公务员来管理和执行招商引资工作呢?
一个比较简单的方法是:地方政府可以聘请与地方产业相关的企业中的管理者、销售业务的负责人、投融资业务的负责人……等来管理地方的招引工作。这么做的好处在于可以把更多的商业逻辑与商业思考融入地方的招商引资行为,让地区可以更好地了解投资企业的商业目的、更好地完成与投资企业的商务对接。但是这么做也有着一定的不利因素,应聘者作为“外来人员”,对于本地的特色的出产物、产业链内企业以及人员调配未必那么熟悉,很可能需要一个比较长的磨合阶段。
所以,“改变招商主体”或许是改变招商引资困难地区的一个改变现状的“高效模型”。简单来说,我的建议是地方把招商局(投资促进局、经济合作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直接委托于地方国企,当然,最好的选择是具备一定实业基础且产业方向需要整合上下游企业的地方国企。
从商业角度来看,地方国企虽然有着国资属性,但毕竟还是企业。是企业就需要有企业的管理、经营行为。即便不把地方招引工作委托于这些国企,他们本身也有着投融资等经济合作领域的需求。对其委以“招商引资”的工作职责,并没有过多地“破坏”国企的原有工作秩序,最多只是在企业中加派一些人手,在投融资方面增加一些力量——而这些人员成本,本来也是存在的。
在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地方国企可以优先围绕自身的发展需求来进行招商,这不仅保证了这家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可以充分调动企业本身既有的外部合作资源。投资于地方企业同样属于投资到地方的行为,这种模式可以让投资方有更明确的产业合作方向,让其放下“孤军作战”的顾虑。
从地区整体发展的角度来看,地方国企对于地方的资源状况、企业状况、消费状况、劳务状况……等都有着更直接的介入。如果优先选择为自家企业“招商引资”,那么该国企必定会将地区的实际“商业状况”更好地解读给投资方,这种直接面向市场的做法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而且可以让投融资双方、多方可以对地区有更加直接的判断,这种判断将会直接作用于后续的企业发展当中。
地方政府将招引工作委托给地方国企,必然也会将一部分政策鼓励的谈判权委托于该国企,这将会使该企业在与投资方的谈判中拥有更多的筹码来进行条件置换。这种模式与地方“产业园招商”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只是由带有实业性质的国企参与,会更加直接地切入到商务合作层面,会让招商工作的整体效率提升并且有可能在地区树立起具有示范效应的“龙头招引”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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