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逐步步入老年社会,银发经济被推上新的高度,退休人员因其工作经验丰富,需要支付的报酬普遍较低,且员工对个人职业发展无甚需求,使得企业逐渐采取这一用工形式满足用工需求,节省用工成本。
一、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无论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签订是劳务协议还是劳动协议,收入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属于综合所得,公司需在支付时预先扣缴并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与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的劳动管理,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如果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那就需要按照劳务报酬进行预扣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申报各项扣除。而劳务报酬每月超过800元的话,就要预扣至少16%的税金(减除20%的费用,再适用20%的税率),平时预扣预缴税金会多。
二、退休返聘人员的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不属于社保费的征缴对象。所以,对于退休返聘个人是不需要再缴纳社保的。
三、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
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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