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以来,襄汾县公安局持续用好“巡、查、宣、防、治”举措,深入推进枪爆物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组织民辅警在辖区摸排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广泛开展涉枪涉爆普法宣传工作,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到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工作中来,主动上交、积极举报流散社会的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得到辖区群众的积极响应,效果显著。
9月2日,辖区居民马某积极响应政策,主动来到南贾派出所上交一把土枪,一枚弹壳。据了解,这把土枪是马某在收拾爷爷遗物时发现的,随即想到公安机关关于缉枪治爆方面的普法宣传,深知私藏枪支弹药的危害和后果,便第一时间联系南贾派出所,请求安全处置。民警对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缉枪治爆”工作,主动上交枪支的行为给予肯定,并鼓励其积极发动和鼓励身边的群众主动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工作,共同维护辖区良好社会治安环境。
目前, 土枪和弹壳均已安全移交到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襄汾公安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枪支弹药属于危爆物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属于违法行为,如有发现,请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处理,切勿私藏。如发现有人制造、贩卖,或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可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普法小课堂|立案标准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襄汾公安将进一步
延伸宣传触角
丰富宣传形式
持续加大收缴力度
强化辖区群众懂法、守法意识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
全面消除社会面治安隐患
始终对枪爆违法犯罪 “零容忍”
欢迎广大群众
主动上交枪支、弹药、爆炸等物品
积极提供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
共同建设“平安襄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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