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某游戏使用《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内容、近似标识等进行宣传推广而引发的行为保全申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该游戏相关运营主体立即停止涉案宣发行为。
众所周知,DNF手游是一款内测了七年的虚空游戏,因为多年迟迟没有上线,导致横版格斗手游市场的空白。于是,非常多人盯上了这块蛋糕。比如:阿拉德之怒、神陵武装等等。
案情简介
腾讯公司运营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是一款横版格斗游戏,2008年在中国大陆地区上线。腾讯公司发现某游戏在宣发过程中,大量使用《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内容、近似名称、近似图标、“八百万勇士”等推广其产品,引起用户混淆、误认为某游戏为《地下城与勇士》的手游版本。经过20次向相关平台及该游戏运营主体发函投诉,包含上述内容的广告仍持续投放,故腾讯公司将该游戏运营主体诉至法院并提起行为保全,要求相关运营主体立即停止在宣发过程中实施的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为:
腾讯公司基于著作权人授权,依法享有《地下城与勇士》著作权的独占使用许可权,该游戏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某游戏在多个平台多次使用《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名称、角色、技能、画面、音乐素材等元素。在图标的使用上,两游戏均采用了“齿轮+字母”的组合方式、整体样式相近、风格相近,虽存在少许差异,在用户叠加前述《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元素后,容易发生整体性混淆。相关证据也证明因被申请人擅自使用《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元素的行为,在用户群体中产生了混淆的后果。
“八百万勇士”虽然不是《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内部元素,但其起源于该游戏上线一周年时八百万勇士在线的情形。“八百万勇士”的表述方式一方面反映了《地下城与勇士》玩家众多,另一方面表明经过申请人多年运营,游戏玩家对“八百万勇士”的表述与游戏已形成了紧密的联系与联想,成为指向《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特定表述。
虽部分运营主体抗辩上述推广行为系某个被申请人所为,但涉案行为保全的被申请人或为该游戏的的著作权人,或为联合运营方,即使相关推广工作均为其中一个运营主体所为,但因上述推广行为吸引玩家下载该游戏多产生的收益,均与涉案被申请人直接关联,故法院认为上述侵权行为,应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共同侵权。
该游戏多次利用了《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行推广, 经多次投诉仍未停止。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侵占《地下城与勇士》手游的市场份额,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和经营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另,涉案保全措施的采取不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且申请人已对上述申请保全事项提供了有效担保,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作出诉前行为保全的条件,法院予以准许,并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地下城BT 版”“地下城勇者”作为某游戏的推广名;
二、被申请人在某游戏宣传推广中立即停止使用“地下城手游”“地城手游”字样;
三、被申请人在某游戏宣传推广过程中立即停止使用《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元素或画面;
四、被申请人在某游戏宣传推广过程中立即停止使用某图标作为该游戏的图标;
五、被申请人在某游戏宣传推广过程中立即停止使用“八百万勇士”等相同或类似字样。
相关知识
从法律角度,大部分网络游戏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开发成本高,市场风险大,二是运营生命周期存在一定的时限,部分产品甚至只有1-3年的寿命,三是对于取得一定市场领先地位的游戏产品,容易被针对性抄袭。一旦发生侵权,如果维权不及时或缺乏力度,部分侵权公司很容易捞一票就走,并通过转移支付、破产等多种方式妄图逃避法律责任。相反,正版游戏往往会因侵权游戏的“高仿”,对其用户乃至收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因此,禁令(又称“行为保全”)通常是产品型公司精准维权的杀手锏。
中国游戏行业最早的下架禁令或许可以追溯到10年前的《口袋梦幻》案件,彼时手游刚刚兴起。继此之后,游戏行业涉及行为保全的申请络绎不绝,但因为种种原因,常规申请成功的概率并不高,公布于众的案件散见于涉及数百亿市场之争的传奇纠纷系列案件、《魔兽世界》vs 《全民魔兽》案、《地下城与勇士》vs《阿拉德之怒》案、腾讯 vs 字节 游戏短视频案件等,近年还出现了“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案例。
在禁令申请的过程中,由于原告往往采取突袭的形式,原被告容易出现较大的争议,各地法院对此也比较谨慎。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行为保全规定》”)实施。
著作权:《地下城与勇士》作为一款知名游戏,其游戏内容(如游戏画面、角色形象、场景设计、剧情等)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该游戏的这些独特的表达元素被其他游戏未经授权使用,就可能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例如,若涉案游戏在画面风格、角色形象设计等方面与《地下城与勇士》极为相似,且达到了实质性相似的程度,那么就可能侵犯了原游戏的著作权。
商标权:游戏的名称、特定的标识等如果具有显著性并经过注册成为商标,也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若涉案游戏使用了与《地下城与勇士》相似的名称或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比如使用相近的字体、颜色、图案等设计出类似的商标用于宣传推广。
反不正当竞争:即使在著作权和商标权方面的侵权认定存在一定难度或模糊地带,这种使用《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内容、近似标识等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通过模仿知名游戏的元素来吸引玩家,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例如在宣传中故意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涉案游戏与《地下城与勇士》存在关联或授权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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