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近年来金税系统的自动比对与预警功能,不少企业可能会收到“增值税申报收入异常,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较大”的税局风险推送。企业需要向税局进行解释说明。部分企业税务人员为了省事,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会对申报表进行人为调整,比如:企业所得税收入完全按增值税收入申报,并以增值税申报表的收入和当期实际利润倒挤成本。此做法是错误的,并存在税务风险。
增值税申报表的收入不一定等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收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一、两者在征税范围上的差异:
两者在征税范围上存在差异,特别是有些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企业所得税属于非应税项目。比如:(1)自产及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同时生产该批次的货物使用的原材料进项税允许抵扣。而企业所得税不认定为收入,在账务上仅表现为原材料领用于集体福利,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金额。(2)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在合同实际履行前,因对方解除合同而收到的违约金(注意是合同履行前,只收到了纯违约金,不包含实际销售款,不属于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而企业所得税属于应税范围。
二、两者确认收入的标准不同:
- 增值税收入的确认通常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相联系。
-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则更侧重于商品风险的转移和商品管理权的变更。
具体差异举例:
如租赁收入纳税义务时间不同
增值税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
企业所得税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租金: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权责发生制)
因此,以下是关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关键点:
1、不必要求完全一致:由于上述差异,两表收入不完全一致是正常现象。
2、合理说明差异:税务人员应当能够合理说明两表之间收入差异的原因,以应对税务部门的询问或审查,而不是为了省事而自行调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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