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蔬菜大棚被水淹,人民调解巧赔偿
民之根本,在于民生,而农民最关注的,便是种田收获辛苦一年能有好收成,而暴雨倾盆导致大棚被淹,如何获赔成了揪心事。近日,十字路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大棚被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近日,十字路街道某村村民韩某到十字路司法所反映,因为一场突降大雨,刘某在农田水利建设打井过程中的淤泥未及时清理造成排水不畅,导致韩某4个蔬菜大棚被淹,损失较大,双方当事人因为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产生纠纷,请求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韩某原本种植蔬菜大棚,眼看收获在即,一场大雨倾盆而下,却因刘某对农田水利建设打井过程中挖掘出的淤泥未及时清理造成排水不畅,4个蔬菜大棚都被淹,损失惨重。韩某找到责任方刘某,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损失,但是刘某说这是下雨造成的,并不能完全将责任归于自己身上。调解员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核实,明确四个蔬菜大棚被淹,直接原因是因为淤泥拥堵排水不畅造成的,经过调解,刘某对于由于自身过错,没有及时清理打井过程中产生的淤泥,而造成韩某蔬菜大棚被淹的事实予以承认。但是双方又在赔偿金额上产生了异议。韩某认为应当赔偿自己全部损失,而刘某认为下雨不是自身能控制的,属于意外,虽然自身因为没有及时清理淤泥造成排水受堵,但是并不能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韩某提出的赔偿金额不予以认可。双方都不让步,这件事一时陷入了僵局。
对此,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和刘某明确提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他的过错导致了韩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劝说韩某应当对自身财产损失进行合理计算,不能狮子大开口,而雨量过大也确实超乎预料。最终,调解员协同村干部,一同提出了解决方案,经过协商,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认定赔偿金额为两万元整,并当场交付。在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村委会成员的见证下,刘某将两万元赔偿款交到了韩某手中,这起矛盾纠纷问题也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调解,韩某、刘某达成以下协议:
1、刘某一次性支付韩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2、当事人韩某收到赔偿金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索取任何费用。
3、排水不畅问题由当事人韩某自行解决,今后如出现类似情况责任自负。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案例分析
这起案件中的当事人因为损害赔偿发生纠纷,一开始是对损害事实的造成原因发生争议,后对于赔偿金额产生矛盾。调委会经过认真调查核实、耐心说服劝导,使双方达成协议,该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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