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新刑律》原称《钦定大清刑律》,1911 年颁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另附有《暂行章程》5 条。
与《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大清新刑律》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变动如下。
(1)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及适用范围,分则以罪名为章名,规定犯罪的构成和法定量刑幅度。
(2)采用近代刑罚体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附加刑包括褫夺公权、没收。
(3)引入西方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既遂、未遂等术语,取消十恶、八议、官当等。
(4)调整了部分罪名,如将谋反罪改为内乱罪,新增有关国交、外患、电讯、交通、卫生等罪名。
《大清新刑律》一经颁布,受到守旧派(张之洞等人)的强力反对,后来因“礼法之争”而作出妥协,附录《暂行章程》5 条,具有浓厚的礼教色彩,因清王朝覆亡,该律并未正式施行,但具有进步意义。#大清##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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