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热点8 月 第 3 期
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可否按公共配套在税前扣除
共有房产共同装修发生的装修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京企跨区出租不动产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目 录
1.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可否按公共配套在税前扣除
2.共有房产共同装修发生的装修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3.京企跨区出租不动产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因连锁加盟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缴增值税
5.境内的外资企业是否需按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6.福利费税前扣除是否需取得发票
7.私车公用无偿使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8.融资租入节水专用设备智能化改造支出能否抵免
9.出资律师经营所得可否享受个体户减半个税优惠
10.自然人股东等比例减资取得款项是否缴个税
11.第九届亚冬会组委会赛后出让不动产是否免土增税
12.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否免印花税
正 文
1.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可否按公共配套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发了一个房开项目,公司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了停车场所,请问上述停车场所可否按照公共配套设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7月15日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可以按照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吗?”答复如下,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因此,你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可以按照公共配套设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共有房产共同装修发生的装修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问: 我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的母公司,与旗下一家子公司共同装修共有的一栋办公楼,统一装修费的发票装修公司开给了我公司,请问共同装修发生的统一装修费两家公司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8月1日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题版块对问题“房产产权属于我司和集团另一企业共有,共同装修发生的统一装修费能否在两家公司税前扣除?”答复如下,房产产权属于我司和集团另一企业共有,共同装修发生的统一装修费可按照以下规定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你公司与子公司共有的办公楼发生的统一装修费可采取分摊方式,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你公司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子公司以你公司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京企跨区出租不动产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问: 我公司是北京市一家企业,在京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业务,请问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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