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吸引投资者加入或其他目的,公司可能向投资者或现有股东承诺出资后其作为股东享有以股本为依据的固定利息或分红,这样让股东可以无风险获利的“保息分红”规定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让我们先来看一个简单的法律案例:
2013年3月18日,A公司通过了一股东会议决议,决议内容为公司进行运作经营后股东出资最低要保息,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按每月1.5%计算。
2013年7月2日,A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增加到440万,2013年10月30日,A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向股东支付了股本金利息共计359,685.00元。
后A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认为上述股东会决议内容系以“投资款保本付息”的名义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退还公司财产359,685.00元,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股本金到达公司账户后其所有权归公司所有,股东仅享有法律所规定的股东权益,不再享有依据股本金获得利息的权利。本案A公司通过的股东会决议系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结果,应当将所得现金退还公司。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对于类似上述案件的“对投资款按月支付利息”的决议,其本质是股东不当取得了公司的资产,降低了公司对外的偿债能力,应当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四项“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收回的行为”之规定,构成抽逃出资,股东应当承担补齐出资的责任,即返还公司支付的利息。
法律链接: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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