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依法清理扣留车辆的
公告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前依法扣留的机动车辆,因长期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我队拟依法进行集中清理。
请被扣留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于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驾驶证、被扣留机动车辆合法证明到石楼县政务大厅(一楼)交警大队秩序处理窗口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依法将扣留车辆送交有拍卖资格的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特此公告
附:石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机动车汇总表.xls
公告时间: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11月15日
山西省石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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