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使用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管理要求,非自动衡器、自动衡器、轨道衡、计量罐、加油机、加气机、水表、燃气表、热能表、流量计、出租车计价器、电能表、糖量计、水分测定仪、谷物容重器、乳汁计、电动汽车充电桩、电力测量用互感器属于国家实施强制管理工作计量器具,应经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行强制检定。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全市贸易结算领域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现对我市使用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依规申请检定(备案)强检计量器具,各单位及个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对在用的强检计量器具应登记造册,并通过e-CQS系统平台申请检定(备案),真正做到底数清、状况明。
二、在用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工作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装、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三、各单位及个人应严格制定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对在用的强检计量器具应制定相应的周期检定计划,确保量值准确可靠,同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42号)要求,做好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工作,确保使用的所有工作计量器具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全市使用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全面规范在用工作计量器具使用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监管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使用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单位的计量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该领域计量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总编辑:罗志军
责任编辑:罗腾亚
本期编辑: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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