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6日,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或“公司”,股票代码600711)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兰迪投资者权益保护团队提示投资者,盛屯矿业索赔条件(暂定)为:
2022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21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23年4月22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符合以上索赔区间的受损投资者可加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8日,盛屯矿业(600711)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年7月31日,盛屯矿业(600711)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4]4号)。
2024年8月6日,盛屯矿业(600711)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经查明,盛屯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盛屯矿业2021年12月至2023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2021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359,367,524.96元,多计利润总额193,721,431.4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79%、7.15%;2022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84,148,951.76元,少计利润总额139,092,957.0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33%、18.20%;2023年半年报少计营业收入78,188,326.37元,少计利润总额22,956,876.8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59%、5.22%。2024年4月23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厦门监管局认为,盛屯矿业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厦门监管局决定:
1、对盛屯矿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张振鹏、陈东、翁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3、对周贤锦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投资者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符合索赔区间的交易明细【在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交易记录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优先选择含有证券余额或剩余股数字段的对账单类型】
二、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包含投资者沪深证券账户信息(含融资融券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等】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提供交易明细,我们将为您计算初步的可索赔金额。
兰迪投资者权益保护团队专注于代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致力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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