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终止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 的报告》引发关注,报告中提出“实行“审执分离”改革,是采取内部分离还是外部分离,如何深化执行体制改革,需要根据党中央的精神作出改革决策,然后才能推进相关立法”。日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等内容。对此,有人很早就提出建议:“ 成立国家级执行总局(执行法院)”,2035年切实解决执行难。
2035年切实解决执行难,尽早成立国家级执行总局(执行法院)
很有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6日举行的第二十二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努力实现到2035年“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执行难是一个社会关注的老大难问题,真正实现社会各界真实认可的切实解决难,不是喊喊口号、敲锣打鼓就能轻松实现的,而且,2035年距今不过12年左右时间,可谓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
但既然蓝图绘就,就应当扬帆破浪;既然任重道远,就更需策马扬鞭。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切实找准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下大力气加以解决,坚决扛起我们这代人的时代担当。
执行难成因复杂,既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既有体制机制因素,也有制度落实不力因素。找不到关键性根源,所提对策只能是隔靴搔痒。只有找到主要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因此,有必要深入思考,执行难真正的关键原因。
1.有人把执行难归因于欠缺一部《强制执行法》。是欠缺执行法的原因吗?远的不谈,新时代十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财产调查、执行制约监督等79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如此多的规范,制度规范已经十分严密、精细。况且,民法典出台之前,各种民事规范也如同当前各种执行规范一样,以单行法形式存在,影响民事审判了吗?把执行难归责于欠缺执行法,显然难谓允当。
不可否认,强制执行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执行难,但欠缺强制执行法绝非执行难的关键原因,也非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充分、必要条件。
2.有人把执行难归因于执行管理不严、内挖潜力不够。自笔者2016年从事执行工作以来,最高法院、省法院均在持续强化执行管理,执行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1月6日举行的第二十二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所指出:建成网络执行查控、司法拍卖、司法评估系统,有力破解查人找物、财产变现等难题,联合信用惩戒体系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执行模式发生根本性变革和重塑。建成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和指挥管理平台,实现“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把执行权关进了制度和数据的“铁笼”。因此,把执行难归因于执行管理不严、内挖潜力不够,显然难谓公允。
3.有人把执行难归因于一线干警不努力或消极执行。看看身边的执行干警,节假日特别是在除夕夜还在奔波忙碌抓老赖,试问是一线干警不努力吗?其他行业有这么努力的吗?他们已经被同行嬉笑称为“内卷之王”(卷王)。诚然,消极执行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但这只是现象,背后的原因是“人案矛盾”的尖锐,当工作量超出了饱和度,便无法做到每案都能及时有效执行,消极执行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消极执行只是执行难的表象,绝非执行难问题的关键因素。
显然,以上原因都是不是执行难存在的关键原因。
在我看来,人的问题才是执行难问题的根本。
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人头数量不足以适应执行案件数量及其增长;人员质量(年龄、学历、法律素养、工作能力等)甚至有的人员不懂法不足以做到规范执行;人员质量(法学教育熏陶、法治理念培树)又直接影响其对法律或者说公平正义的认知偏差及信念不坚定,不足以遏制人情干扰乃至走向违法违纪。需要承认,是人的问题从根本上导致了执行中所谓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执行难问题,人的问题才是执行难的深层次原因。
马克思主义哲学讲,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起辅助作用。执行队伍就属于执行难的内因。因此,切实解决执行难,解决人的问题才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其他如源头治理问题(遏制日益膨胀的执行案件)、综合治理问题(信用建设、联合惩戒、执行协助、社会救助等)属于配套措施,对解决执行难也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但不解决人这一内因属性的问题,解决执行难恐将永远在路上。
三年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以及当下的实践都已经证明,一线执行干警的潜力、信息化(大数据)的潜力、管理的效能等,基本已经深挖殆尽。要想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水平,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需要从体制机制改革上要潜力、要效能。
改革是推动执行工作发展的根本动力。党中央早就指明了改革方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要“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6日举行的第二十二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努力实现到2035年“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那么,实现到2035年“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该如何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呢?
中央已经定下“审、执分离”改革方向,必须坚定不移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对于“审、执分离”的路径,有“外分说”(执行局外分出法院)、“内分说”(法院内部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分离,有的地方设立执行裁判庭等,有的执行裁判庭内设于执行局作为内设庭,有的外分出执行局,与执行局并行存在)。总的来说,执行局外分动静较大,涉及法律法规等大规模修改等,稍有不慎,容易出问题;内分说总体上属于法院内部打转转,和改革之前执行局内设裁决处只是形式的分别和职能调整的差异,并无实质性区别,无法根本上解决执行队伍强化的问题,且会衍生多部门推诿扯皮加剧执行难。
同时,需要关注的是,执行局和执行裁判庭并存所谓的内分模式容易产生两大问题:
一是执行职能空心化(有的地方成立执行裁判庭之后,队伍上,执行局骨干力量整体划转隶属,执行队伍更为弱化,地位、形象也随之下降,调研能力、专业能力显为下降,有人甚至戏称为乌合之众,新来的干警惧怕分到执行局。职能上,执行局仅剩下执行信访即执行实施监督和执行队伍管理职能。队伍和职能都呈现出“空心化”或“虚化”问题);
二是异议审查低效化(由于设有独立的执行裁判,部门意识下,执行人员对于本可通过沟通解释便可从源头化解的异议不再做工作,将矛盾简单转交移给执行裁判庭处理,案件大量累积后,审查处理难免迁延日久、效率下降,同时,执行局和执行裁判庭可能有两个领导分管,导致沟通协调成本加大,审查效率下降)。
因此,笔者建议尽早成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执行总局或执行法院。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执行发展的执行队伍这一根源性问题,落实中央“审、执分离”改革部署。主要理由为:
第一,多年的实践,反复证明,执行局内设于法院,执行队伍这一根本性的问题很难破解。尽管近年来周强院长空前重视执行工作,但人的问题仍没有根本性突破。况且,2019年3月周首席向全国人民庄严宣告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之后,不少法院开始鸣金收兵、转移队伍,撤回攻坚执行难期间援助、帮助执行工作的干警,造成执行队伍再度弱化,执行难问题有反弹回潮的倾向。
第二,一把手院长必须首先考虑的是审判能正常运转,优势人力资源配到审判部门才能保障审判运转,特别是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后,中、基层案件更多了,而法官更少了,中、基层法院人案矛盾变得更为尖锐,一把手院长更必须考虑审判如何能正常运转,重审判轻执行是现实无奈之选。
不难看出,执行局内设于法院,无论是从历史实践,还是从现实司法运行来看,无法解决执行队伍的问题。既然在现有条件之下,执行人员无法做到再强化、再配优,要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只有进行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才有出路。
所以,成立专门的人、财、物相对独立的国家级执行总局或者执行法院也许是一个突破,所谓变则通,不变则不通。
第一,国家级执行总局或者执行法院不再作作为法院内设部门,人财物独立管理,可以有效解决制约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人才队伍这一根本性问题。因为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执行局人财物不独立,只能依然在法院内部打转转、争资源,人的问题就无法解决,执行难永远在路上。
第二,国家级执行总局或者执行法院可以独立对外招考,逐步建立与执行案件相适应的执行队伍,数量、质量、结构都可以得到极大优化,改变当前执行队伍的困境:审判或者其他部门不要的人员推送到执行局,形成执行局低端化、非专业的观感,进一步形成优秀人才耻于到执行局,即使到了执行局,也是想法设法调到审判部门,进而造成执行队伍数量、质量的“逆流出”,加剧执行难。
第三,由现有执行局升格为执行总局或执行法院,改革幅度小,容易实施。可参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成立模式,有成熟经验可复制、可借鉴。具体操作上,可考虑人员编制及对应的财政拨款整体划转并适当强化,但执行局现有人员不能照单全收,而是择优划转隶属,空余编制向社会择优招录,保障优质人力资源。具体管理上,交由最高法院管理或由最高法院代管,但人、财、物独立。地方上可参照执行。
第四,执行总局或者执行法院比当前执行局在级别上适当高配升格。国家级执行总局或执行法院,行政级别上升格为副部级或正部级,以便于沟通协调中央相关部门,强化执行难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来源:金陵灋语,作者:夏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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