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某派出所
开展日常巡查执法行动期间发现
新会某沐足休闲中心
存在涉嫌雇请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并移交上述线索到新会区人社局
一、基本案情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某派出所开展日常巡查执法行动期间发现,新会某沐足休闲中心存在涉嫌雇请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移交上述线索到新会区人社局。
该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梁某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并与新会某沐足休闲中心签订《临时劳务协议》。梁某所填写的出生年月为2002年1月,经公安机关核查后,发现其真实出生年月为2009年1月。
二、处理结果
经核查,新会区人社局发现新会某沐足休闲中心存在雇请童工的情形。新会区人社局依法向新会某沐足休闲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笔录,其相关负责人在调查笔录中确认了雇请童工的事实。新会某沐足休闲中心雇请梁某一名不满16周岁的童工,从事技师工作,工作时间未超过一个月。......
新会区人社局依法向新会某沐足休闲中心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对新会某沐足休闲中心作出处罚5000元的决定。签收文书当天,新会某沐足休闲中心相关负责人自觉缴纳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资料来源:葵乡人才与就业、五邑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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