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强制执行程序中,经常会有被执行人通过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或者其配偶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
通过离婚协议分割财产逃避债务的,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通过一个案例讨论过:
一、如果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分割明显不合常理,且对债权人之债权及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债权人可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二、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也可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那么如果夫妻一方将大额资金转出,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最高院在《魏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明确:
夫妻一方对自己名下账户内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资金转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所有,可以认定为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最高院认为,
首先,经查案涉三理财账户的开户人为魏某,魏某依法为三账户内资金的所有权人。魏某上诉主张案涉三理财账户资金均为孙某炒股的投资及收益而并非魏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魏某、孙某在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刑初字第71号刑事案件询问笔录中均有过孙某是利用李泽强、魏东名下账户炒股、孙某曾帮助魏某炒股的陈述,魏某亦明确陈述孙某没有用过魏某的卡炒股。
该案刑事判决认定,孙某利用李泽强、魏东账户炒股的本金数额为2800万余元,2010年左右钱已经转回给孙某。孙某本案一审中所作两次证言与其在上述刑事案件询问时所作陈述,在炒股证券账户数量、时间、户名、金额、卡号、款项来源、用途等重大事项上均不一致,其有关炒股本金4000万余元及收益金额8000万余元的证言亦无法与一审法院调取案涉三理财账户银行资金流水明细、证券账户流入与流出金额相对应。
故一审认定孙某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上述账户资金为孙某所有,上述三账户中的资金为魏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而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魏某转出资金应否认定为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任何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都是对另一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
本案中,魏某对案涉三理财账户资金来源及构成的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自己名下账户内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资金转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所有,一审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案涉三理财账户大额转出的资金为魏某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应予维持。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