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很多人都想开个小店,体验一把当老板的感觉。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低、无需找合作伙伴,成为了很多创业人的首选。
但如果自己老婆也在这间公司里任职,在公司欠债时,很可能老婆也会被拉下水,发生“全家覆没”的悲惨局面。下面这个案例就涉及这一情况。
大山公司设立于2013年,公司股东只有大山一人。2014年,大山和小花结婚,由小花担任公司监事。正常经营期间,大山公司账户多次向小花、大山的私人账户转账。
大山公司长期租用张某的场地,但疫情期间营业额惨淡,拖欠了租金达30万元。故张某将大山公司、大山、小花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共同责任。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大山的配偶小花,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大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大山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山是大山公司的唯一股东。经营过程中,大山公司存在着将大量资金转入大山和小花个人账户的情况。
该情况已经符合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大山应对对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小花作为大山配偶担任公司监事,且2017年至2018年,大山公司转入小花个人账户7995017元,小花转出至大山公司账户4702240元。
可以证明,小花对大山公司的经营管理存在实际参与行为,其财产与大山公司财产发生了明显的混同,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夫妻店”。
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大山30万元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大山公司,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大山和小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因此大山公司2014年后注入的资本均源于大山和小花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明显混同。
因此,大山公司的对外负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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