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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3月1日起,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发布了国家最新酒驾判定标准。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了20mg/100mL的认定为酒驾,属于违法行为。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驾,属于犯罪行为。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下面我们看案例。贵州省纪委监委通报消息:遵义市桐梓县新站镇项目办工作员何济桥于2023年1月10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2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3年3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对何济桥提起公诉,桐梓县人民法院以何济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2023年6月,何济桥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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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面临党纪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第一时间报纪委
公职人员若同时身为共产党员,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因为党纪严于国法,违法必先违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报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
大多数情况下,消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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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是公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将面临一系列的刑罚附随后果。可参考《》
二是将面临财产损失,《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了,驾驶人员饮酒后使用保险车辆;在这种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车损将有当事人自己承担。
三是若酒驾带来交通事故,或将面临巨额赔偿。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饮酒、醉酒驾驶的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就意味着受害人侵权赔偿最终将由酒驾者自己承担,那么需要承担些什么费用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决定》,侵权人需赔偿抢救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还需要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以在云南酒驾造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为例。2023年云南省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563元,这就意味着酒驾者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要赔偿:43563元/年*20年=871260元。(*标准来自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2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近年来,屡有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典型案例被纪委监委通报。
他们当中,既包括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农村党员,也有国有企业员工,公立医院医生,处分类型从党内警告到醉驾严重触犯刑律而被开除党籍、公职。
这里面有侥幸心灵,也有日常作风的骄横和对党纪国法的漠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成为公职人员乃至全社会的共识。
(来源:法律人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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