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庭对我作出的训诫,本人诚恳接受并引以为戒,将在今后的诉讼过程中依法高质量的完成代理工作。”近日,伊川法院白元法庭庭长王国强对逾期举证的代理律师进行了口头训诫,这也是我院今年首次对逾期举证行为作出处罚。
该院在审理薛某与李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代理律师庭前证据准备不充分,对案情不够了解,庭审中两次打电话向当事人询问案情及证据,导致庭审中两次休庭。庭审后该律师又逾期提交证据导致二次开庭。
原告代理律师的行为给被告方造成了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鉴于原告代理律师庭后提交的证据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承办法官王国强在采纳证据的同时,对原告代理人不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及逾期举证行为当庭予以训诫。原告代理律师进行了深刻反省,并作出了书面检查,为自己的行为予以致歉,并承诺今后在诉讼中一定会高质量的完成代理工作。
举证期限是证明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法律对举证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促进当事人平等对抗,提高诉讼效率,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从而维护诉讼秩序和裁判效力的稳定性。
诉讼必须严肃,举证莫要任性。逾期举证的行为有违诚信诉讼原则,在实体上,增加法庭查明事实的难度;在程序上,拖延案件的审理周期,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逾期举证的,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信、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相应损失、被法院训诫或罚款等风险。
惩戒不是目的,而是人民法院为了纠正不良诉讼风气、规范诉讼秩序、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措施。律师作为法律专业的实践者,在诉讼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应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此也希望所有的当事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都能够积极维护诉讼权利,强化责任意识、证据意识,及时、全面的提供证据,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刘值)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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