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轻信老乡带她去南方打工挣大钱,却被老乡转身拐卖,途中老乡却要对她进行强奸,女子趁乱踢爆男子宝贝,并把他勒死后逃跑。
四年后女子被捕,并被因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女子辩称她那是正当防卫,但是法院却这样判决:踢爆睾丸时就没那能力了,你防卫过当了。
(案件来源:今日说法)
案件经过:
湖北恩施,女子廖某年轻的时候因为家里太穷,和其他穷苦家庭一样她的父母都希望她嫁个好人家,不求能补贴家用,至少能走出那贫困的山村。
也因为大环境如此,打着介绍好人家为幌子的媒人经常在村子出现,廖某当初被一个媒人以介绍一门好婆家为由带带了内蒙,却没想到被人贩子直接卖给了现在的丈夫。
自知上当后想过逃跑,但是人生地不熟,最终也没有逃跑,后来有了孩子更是断了逃走的念头,其实婆家的条件确实比自家好,她的家庭有6个孩子,基本上都是缺吃少穿的。
但是没有感情为基础的婚姻日子长了对廖某来说是一种折磨,她与丈夫关系越来越糟糕,最终她选择逃离了内蒙回到湖北恩施。
但是嫁出去了总不能长期待在娘家,她也学其他村民一样想南下打工,这个时候她遇到了改变了她人生轨迹的男子黄某。
一次在外出找工作的廖某在宾馆里认识了黄某,黄某得知廖某是老乡,想南下去打工,于是主动与廖某搭讪,称自己目前在广州工作,并且每次回来都会介绍老乡们跟随他一起到广州进厂,代遇都非常客观,问廖某要不要跟他去广州进厂。
正发愁不知道如何南下谋生的廖某大喜过望,看黄某是老乡,并听他说起南方打工的事情实实是道,想必也是真的在南方谋生,并不像个骗子,于是廖某轻信了黄某的话,决定跟黄某出发前往广州。
但是黄某称得先去宜城带上他的侄女一起去,廖某信以为真,便与黄某一同前往宜城,到了一处村子里已是傍晚时分。
到了黄某侄女家里并未见到其侄女,却看到了一对老夫妇和一个中年男子,黄某把廖某留在屋子里自己却与那对老夫妇在外面谈论着什么,像在讨价还价,随后竟然还吵了起来,大家不欢而散。
黄某对廖某说另外找地方住下,说完就拉着廖某离开,这种反常的行为让廖某心生怀疑,想起了她当年被迫远嫁内蒙的遭遇,她顿时警觉:“他是要卖我呀!”
廖某犹豫不想跟黄某走,但被黄某推搡着出了村子,她担心被黄某带到别处,于是到了一处玉米地的时候她假装走不动了要停下来休息,她在想找机会离开黄某,于是一屁股坐到了玉米地上不走了。
黄某也坐了下来,一双眼睛像老鼠一样乱窜察看了一下四周的环境,最后眼睛色眯眯地落到了廖某身上。
他提出要与廖某发生性关系,黄某当场拒绝,但是黄某却坚持,并往她身上靠,廖某阻止并作势要离开。
黄某威胁道:“我现在把你捏死,扔到鱼塘里,谁都不会知道。”
说完还直接把廖某按玉米地上,把手放她脖子处轻轻作势要掐廖某。
男女力量悬殊,硬碰硬根本不是黄某的对手,廖某不敢反抗,但也不甘心束手就擒,她想黄某无非就是追求性爱,根本没有伤害她的意思,于是她心生一计,伸手就解黄某裤腰带。
黄某一看大喜,这女人还挺上道,于是放松了警惕,松开了控制廖某的双手,由廖某为自己脱裤子。
廖某对他笑,他看不透廖某的意图,还想着与廖某马上就可以翻云覆雨。
廖某把黄某的皮带解下来之后,直接就套到了黄某的脖颈处,黄某不解,问她这是干啥?
廖某却神情暧昧,她说想玩,黄某心中不由感叹,别看廖某一本正经的样子,办起事来比自己还疯。
就在黄某得意的时候,廖某突然把皮带勒紧不放,黄某意识上当,翻身就把廖某压住,廖某却趁乱中膝盖往黄某裤裆往顶,黄某痛嚎中双手捂住裤裆,这时黄某完全失去了侵犯廖某的能力。
事后尸检发现,黄某睾丸被顶伤。
但是廖某趁机翻身把黄某面朝地面死死按住,还拉扯他脖子上的皮带继续收紧,黄某开始拼命反抗,廖某惧怕他翻身过来把自己掐死,恐惧让她下了死手,她直接把膝盖顶住黄某的后背,整个人的重量都压了上去,把皮带越勒越紧,直到黄某不正动弹才松开。
廖某看黄某躺着一动不动,知道自己闯下了大祸,她不敢回家,更没想到去自首,第一时间想到了逃跑,她跑到马路上拦了一辆路过的货车让司机把她带到了火车站。
随后她到了广东,靠打零工为生,过起了东躲西藏的日子,苦不堪言,最后实在过不下去了,又逃回了内蒙。
但是经过这一劫,她性情大变,酗酒,脾气暴躁,整天与丈夫干仗, 丈夫无法忍受为了躲她而外出打工去了,每年就只往家里寄生活费,两夫妻再也没有其它的交集。
随后她经常往返湖北老家与内蒙,内蒙这头有她的孩子,她放不下。
直到最后一次在老家恩施,警方终于找到了她,她却如释重负,民警出现的时候她显得很平静,好像早就等着这一天的到来。
最终廖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提起了公诉,但是廖某却很不认同,她明明是受害者,当时她别无选择,如果黄某不死,就是她死,这完全就是正当防卫,怎么就成了故意杀人罪了呢?
那么,从法律层面,应当如何评价黄某与廖某的行为,为何廖某明明是受害者怎么反而为了加害者呢?
本案中,黄某涉嫌拐卖妇女,强奸等罪名,这是确切无疑的,但是人已死亡,已不能追究其刑罚。
本案的焦点在于廖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这就要综合案发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下定论,主要是看防卫的时间节点具体如何界定。
正当防卫的定义:
正当防卫,是指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人采取必要的手段制止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因此实施侵害的行为人受到了损害,被侵害的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防卫只有不超过“必要限度”方构成正当防卫,否则构成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通俗而言,如果诸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此类主观恶性极大,存在严重威助被侵害人的人身安全的紧迫性,如果此类型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并存在侵害行为持续进行的可能性,此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或死亡的,构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侵害行为必须是不法侵害,(例如,为了救人不得不造成他们必要的损害,此非不法侵害) 第二,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侵害行为中止,或已结束,不存在有持续侵害的可能性, 第三,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本案事实:
本案中,黄某设套欲行拐卖廖某未果,在带廖某离开村子时,对廖某意图不轨实施强奸,在遭到廖某拒绝时对其进行威胁,廖某感觉威胁到了自身安全,此时廖某如反抗并打伤黄某,只要其反抗的强度与黄某的侵害行为相当,均属正当防卫。
当廖某施计反制黄某,顶伤其睾丸,这时黄某因为疼痛倒地痛呼,这时黄某对廖某的控制已经丧失,黄某已经失去了对廖某侵犯的能力,事实上侵犯行为已经终止。
本来廖某这时趁机逃脱是最好的时机,但是廖某乱了方寸,害怕廖某还有能力加害自己,非但不逃跑,还一不做二不休趁机对黄某下死手。
这时黄某已经是垂死挣扎,并非对廖某侵害行为的持续,但是廖某依然直接把对方勒死。
因此,在黄某完全丧失侵犯能力,并停止侵犯行为时,廖某把黄某勒死,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因此属防卫过当。
那么为何最终认定为故意杀人,而非因防卫过当,导致过失致人死亡呢?
两者区别在于“故意”与“非故意”。
故意伤杀人罪,指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性命的故意,并实施了具体的侵害行为,在在明知此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放任并希望死亡结果发生,最终造成死亡结果发生。
简单而言,在主观上行为人积极追求受害者死亡结果发生。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因为主观上的判断失误或者对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认识不足,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主观上并不存在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廖某主观上认为黄某有能力持续对自己进行侵害,遂产生“我不杀死他,他就会杀死我”的假想性侵害,最终在主观上积极追求黄某的死亡,并实施了勒死黄某的行为。
因此,在主观上廖某是存在非法剥夺黄某性命的故意,并且其实施杀害黄某的行为已经是在黄某停止对其侵害,并完全失去了侵害能力的情况下。
因此,廖某的行为完全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涉嫌故意杀人。
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黄某在个案件中存在重大过错,廖某是受到黄某的侵害而进行反抗,最终引发惨案发生,因此,对廖某的量刑上可以从轻。
另外,在主观上廖某的恶性极低,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极低,因此其情节属于“情节较轻”,量刑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寻找热爱表达的你#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