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滁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涉环境违法,安徽康耐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20万,相关责任人被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滁环罚〔2024〕6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苏滁大队于2024年5月7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你单位点胶、固化和注塑成型工序在生产,环评及批复要求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 +二级活性炭)未建设。
该公司上述行为有9项证据证明。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2024年7月9日安徽康耐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举行听证会,对处罚结果提出意见,未给予采纳。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安徽康耐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20万元)罚款,同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康)处以人民币伍万元(5万元)罚款。
来源 |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编辑 | 程娜 责编 | 曾佳佳 审核 | 王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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