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普及,很多有困难的家庭都会选择人工受孕的方式孕育子女。
但所有与生命相关的问题,都会涉及到伦理风险。
如果两夫妻都同意了人工受孕,但还未完成受孕过程,丈夫就去世了。那妻子可以单方面决定继续移植受精胚胎,生育子女吗?
下面这个案例就涉及到这一问题。
2019年,李某夫妇与某医院签订合同,约定某医院为其进行胚胎冷冻、保管、移植服务。第一次的胚胎移植手术以失败告终,双方准备三个月后再移植。
但就在移植前一星期,李先生意外去世。
妻子多次要求继续手术,但某医院认为她的配偶已经死亡,医院不敢继续移植胚胎。因此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移植。
妻子认为,生育孩子不仅是传承丈夫的血脉,也是夫妻二人最大的心愿。移植胚胎是实现生育权的合法途径,不违反伦理道德,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则。因此某医院应该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某医院则辩称,医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已经专门讨论过,全部人员都认为不宜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合同,为妻子移植胚胎。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医院不能因为丈夫离世而拒绝给妻子移植胚胎,丈夫离世并不是医院不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定原因。
案发时为2019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该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 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李某夫妇因不孕问题求医,2019年签署《自愿接受试管婴儿疗程知情同意书》,要求体外受精且移植胚胎。
在丈夫去世前,他们已经尝试过胚胎移植,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
在丈夫去世后,该合同并未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的理由。
丈夫此前签署的《自愿接受胚胎/囊胚解冻移植知情同意书》中约定“若未妊娠,将冷冻胚胎解冻复苏后移植,其余冻存胚胎继续冷冻保存,直至无剩余胚胎”,应认定夫妇二人已为接下来的胚胎解冻移植做好准备。
因此本案中丈夫其实已经对这次的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做出了同意,继续移植胚胎不违反医院的知情同意原则。
同时,人工生殖技术的初衷就是解决不孕不育。丧偶的妇女在与丈夫形成胚胎后,要求继续移植该胚胎,除了与自然生殖在生殖方式上有所不同外,与正常情况下丧偶妇女的“遗腹子”生育并无不同,因此也不存在对社会秩序的伦理风险。
本案中李某是独子,妻子在他去世后自愿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为其生育子女,延续家族血脉,符合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理应得到尊重。
因此,丈夫去世后,妻子有权要求医院继续为其移植已经受精的胚胎,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该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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