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善县政府网31日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十期),信息显示,浙江亿里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星路分公司销售的老姜抽检不合格被罚款3100元。通告内容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1306630590的老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亿里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星路分公司销售的老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机构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老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人民币叁仟壹佰元。
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1306630746ZX、XBJ24330421306630778的碱面、铁棍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惠民街道胜灿副食品店销售的碱面、铁棍山药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机构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碱面、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经调查,本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1306630921ZX、XBJ24330421306630923ZX的老山药、上海青(青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惠民街道锦鑫副食品店销售的老山药、上海青(青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机构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老山药、上海青(青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调查,本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SBJ24310000300530246的香葱松松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嘉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葱松松卷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测机构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公司生产现场环境卫生正常,未发现异常,该款产品有留样食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为合格。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浦分局已对上述产品的销售经营单位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坤晨食品经营部涉嫌未按食品安全规定储存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嘉善嘉杭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不予立案。
五、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1306630787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惠民街道潮伟生鲜店销售的生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机构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调查,本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六、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1306630782、XBJ24330421306630784的豇豆、铁棍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惠民街道汤氏生鲜店销售的豇豆、铁棍山药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豇豆噻虫胺和噻虫嗪项目、铁棍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机构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豇豆、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调查,本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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